辽宁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工作体系保障有力的河湖管理

28.03.2017  16:44

  近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已经印发,明确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河长制,积极构建目标明确、责任明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

  《工作方案》确定辽宁省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工作体系。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原则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按照“不重不漏、突出重点,上下贯通、便于考核”的原则设立流域、河流(河段)或片区河长,凡列入辽宁省地表水和水功能区考核的河流要无缝覆盖,每一段都要有河长。河长由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同志兼任。设置省、市、县三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推行河长制日常工作。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同级水利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省级按照“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原则分别设立5大流域河长。5大流域分别为辽河流域、大浑太流域、鸭绿江流域、辽西沿渤海诸河流域和辽东沿黄渤海诸河流域。5大流域河长分别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兼任。

  落实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河段长是高位推动河长制工作的关键。辽宁省提出务必要在今年4月底前落实各级总河长和副总河长,在6月底前落实各级河段长,并由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段长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水质达标、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