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泄露消费者信息 最高可罚款3万

22.09.2015  07:02

  9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进一步以法规形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依法保护”首次写入,明确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服务评价的经营者,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处3万元罚款。

  消费领域拓宽,网购更加流行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消费领域不断拓宽,消费纠纷由以往一般日用消费品质量问题扩大到住房等大宗消费品领域,投诉标的和维权难度越来越大;网络销售等营销方式逐渐兴起,有关新兴业态涉及的管理方式表现出与传统业态不同的特点;一些强势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较严重,消费者选择余地小,自主维权能力弱,对外部保护的需求突出。

  A

  网店不得泄露、出售消费者信息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条例(草案)》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情况下,经营者不得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应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违者处1万-3万元不等的罚款。

  B

  “单方面享最终解释权”属违法

  《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免除或部分免除经营者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承担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或使用其提供的或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提高收费标准;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

  作出含有条例规定禁止内容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罚款。

  C

  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

  《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于3日内对消费者的退货要求予以确认。

  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商品完好”,有权要求“无理由退货”。

  D

  严禁虚假宣传“清仓价”“有奖销售”

  《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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