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嫌犯案卷遗失,追责工作不能烂尾

14.12.2016  17:32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王锐园

  近日,一则“警方丢失案件导致杀人嫌犯被放”的新闻引发热议。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一名18年前故意杀人的嫌犯自首,在关押一年之后被取保候审。而导致不能追责的原因是警方“保管不善”,从而致使包括尸检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内的证据材料遗失,检察院也无法以此审查起诉疑犯。日前,当地已经组成联合调查组,针对相关人员可能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专项调查。

  案件因为媒体的介入似乎出现了“转机”,但客观来讲,这“转机”应当体现双层含义:就警方而言,相关工作人员因为保管不善而丢失重要案卷,导致诉讼的关键证据丢失,应当承担违纪和违法责任;而对于涉嫌故意杀人的嫌犯而言,虽然案卷遗失,但犯罪事实客观存在,且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理应重新搜集证据、继续追责,使其承担本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卷是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与证据材料,分为诉讼卷和侦查卷,案卷是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的重要材料,其保管工作尤为重要。 作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证据支撑,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案卷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遗失后果,属于严重的失职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相关规定,涉事工作人员应承担工作纪律处分,包括撤职、开除等;此外,相关民警的行为可能还涉及到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玩忽职守罪,针对的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对于如此重要的案卷保管工作,相关人员有着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此外还需要调查清楚案卷丢失的真实原因,如果存在以案卷丢失为名从而包庇嫌疑人的情形,则涉及到其他的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内部追责层面,要以事实为依据,有理有据地处理。

  此外, 相比于内部追责,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继续追责更为关键和重要,案卷丢失不应也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合法理由。 实际来看,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其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和产生的社会危害并没有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对于受害人家属所造成的伤害也并未减轻。从刑法规定而言,犯罪嫌疑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要件,案件也并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因此,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此外,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也具有可行性, 卷宗即使丢失,也并不表明无法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重启侦查程序,重新搜集相关证据,在继续寻找原始卷宗的同时,要注重收集其他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类型,运用技术手段尽可能恢复案件证据,重新运用证据印证犯罪事实。因此,面对该现实情况,公安机关不能被动等待,而应当主动出击、弥补过失,主动而有效地实现追责。

  在刑事司法领域,往往存在“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的不利后果,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失误和不负责任,导致正义无法及时和顺利兑现,这将大大降低司法公信力,影响司法人员形象,损害司法权威,值得我们反思和深省。在犯罪事实面前,法律不能缺位,追责也不能烂尾,这是此案给我们的深刻启示。

  (作者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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