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文明确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

04.12.2017  12:50

核心提示: 记者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再审申请应当符合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记者罗沙)记者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再审申请应当符合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以及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规定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对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按两年确定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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