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不断完善便于执行

07.04.2016  08:57
    英国《清洁空气法案》的修订和执行过程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和执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是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和不断完善一个内容丰富、全面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英国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不仅有针对制碱业等化工业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制碱工业法,还有针对煤烟型污染的清洁空气法,后来还根据大气污染治理的需要陆续制定了1974年《污染控制法》、1981年《汽车燃料法》、1990年《环境保护法》、1991年《道路车辆监管法》、1992年《环境信息条例》、1995年《环境法》、1999年《污染预防和控制法》等多部法律,颁布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空气质量标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战略等多项宏观指导性文件和环境标准。

二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效执行。

在《清洁空气法案》颁行之前,英国为防治大气污染也颁布了不少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但并没有真正实施。由于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认识不当,缺乏可持续发展意识,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成为空中楼阁,最终导致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作为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之一载入史册。直到1956年《清洁空气法案》颁行之后,英国的煤烟型大气污染才逐渐得到有效控制。

为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必须注意立法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规范实施不应仅仅局限在做出宣言式的规定而忽略法律实际执行的需要。英国《清洁空气法案》为确保执行,做出了具体、灵活、适合各地实际情况的规定,而且随着形势的变化和法律实际执行的效果分析,不断修订,增强法律的可实施性,因而取得了比较好的大气污染治理效果。

三是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顶层设计,政府主导、市场机制和公众参与缺一不可。

英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开始也是地方分散立法比较多,各地分散治理没有达到好的治理效果。后来由于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造成的严重危害,中央政府在公众压力下出台《清洁空气法案》,规定了治理煤烟型大气污染的主要政策和法律制度。为保证法案的有效执行,设立了比较具体的、操作性比较强的法律规范,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使得大气污染的法律控制真正得以实施。

四是大气污染需要不断根据变化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情况,创新立法、执法手段。

英国1956年和1968年《清洁空气法案》主要针对的是二氧化硫为主的煤烟型污染,但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城市汽车的增多,英国的大气污染逐渐转型为复合型、压缩型的城市交通污染为主。

为有效应对污染类型的转换,治理城市汽车尾气排放等新型污染,英国陆续颁布了《汽车燃料法》等多部应对交通污染的法律法规。

在执法手段上,广泛运用环境行政管制手段和环境经济手段。比如,要求所有新出售的新车必须加装催化器,减少氮氧化物污染;为减缓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城市大气污染,提高市内停车费标准,根据汽车尾气排放量,开征不同级别的交通拥堵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