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出台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加强厅属事业单位法务工作的意见

10.09.2015  11:2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精神,浙江省民政厅统筹厅机关和厅属单位法制(务)工作,于近日出台《浙江省民政厅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厅属事业单位法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浙江省民政厅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创新之举。

  《制度》明确,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组建以政策法规处人员为主体,配以外聘法律顾问团队,法律服务覆盖厅机关及厅属单位,旨在具体事项合法性意见征询、重大决策专题法律风险及对策论证;重要法治课题合作研究等方面发挥作用。《制度》要求,全面建立法制(务)工作联络员制度,厅机关各局处室和厅属单位制定联络员,厅属单位确定班子成员联系法务工作。《制度》还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组成、职责、聘请以及法律服务费等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强调了加强厅属事业单位法务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在厅机关的统筹指导下,要求厅属事业单位建立统分结合的法务咨询机制、重要事项决策法律咨询评估制度、合同及合作协议法律评审与备用制度、法务知识技能定期培训制度。《意见》对厅属事业单位法务工作运行机制进行了规范,要求厅属事业单位建立法务工作联络员制度、法务工作运行机制和健全法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