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妇联组织对家庭暴力的干预

27.11.2015  16:35

浅谈妇联组织对家庭暴力的干预

本溪市妇联

 

家庭暴力是一种不分文化层次、社会阶层和年龄段的社会问题,且在世界各国均有存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妇联组织作为妇女的“娘家”,依法维护遭受家暴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仅就妇联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妇联组织干预家庭暴力工作的现状

1 、基本建立起全国维权协调机制

2001年11月, 由全国妇联牵头,14个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成立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协调组,目前成员单位已经增加到了20个。现在,全国29个省区市和大部分地市建立了维权协调组或联席会议,已建立的维权协调机构有2600多个,将家庭暴力等作为“四防四无”活动目标之一,推动建立全国、省、市、县四级“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1]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纵向维权协调体系。各级维权协调组在推动地方反家暴立法、开展执法检查、协调查处典型大要案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 、形成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的五级信访网络

目前,在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比较扎实的地区,基本形成了全国、省、市、县、乡五级信访(信息)网络建设。同时,妇联在介入和干预家庭暴力案件上,多部门合作的维权协调机制的建立,基本形成了关系顺畅的家暴维权服务“一条龙”。即:妇联接受投诉后,分别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反映给公安、司法、民政、法院等,各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帮助受害者,使其按照自身的意愿及时获得帮助,例如警察出警支持、伤情鉴定、法律援助、公平的离婚调解或判决等等,从而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3 、开通全国统一的维权热线

2005年全国妇联成立了法律帮助中心,开通了全国妇联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38和反家暴热线16838198,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及大连市妇联都有统一号码的维权热线,中国妇女维权与法律帮助网也已经开通。公众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的维权热线反映家庭暴力问题,获得便捷并且保密性强的帮助。

4 、提供免费法律帮助

妇联组织通过自办、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等形式,在全国各市、县、区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和维权站点。全国妇联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合作,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设立了中国妇女维权和法律帮助专项基金,开展了面向妇女的法律援助行动,在援助对象上,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被列为重点人群。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从妇联组织得到免费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直接的法律帮助,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5 、设立妇女维权解困基金

在妇联组织的协调争取下,有14个省设立了妇女维权解困基金,主要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形式获得维权资金,为面临困境的妇女儿童办实事 [2]

二、妇联组织干预家庭暴力面临的问题

虽然妇联作为妇女的“娘家人”在干预家庭暴力做了许多工作,但在干预家庭暴力过程中也面临许多问题。

1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

在我国,家庭暴力常被认为是家庭纠纷,是家务事,认为“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两口子忍一忍就过去了,家丑不可外扬”、“这属于私事,外人不好说三道四甚至干涉”等等。这些错误认知将家庭暴力的性质模糊了,使男人逐渐认为打老婆是正常的,而女人也在挨打过程中接受了“被打”的宿命,丧失了摆脱暴力的信心,于是常而久之都把暴力看成是生活的一部分,暴力渐渐就变得“正常化”了。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的不够促使家庭暴力一再发生,甚至程度逐渐升级。

2 、预防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不完善

虽然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政府领导下的公安、司法、民政、卫生等多部门合作的反家庭暴力格局,且已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若干意见》中对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中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和相应的救济措施。

3 、基层社区对家庭暴力问题调解无力

我国许多城市的社区都有人民调解组织,这些组织的人员就负责处理一些民事的纠纷,而处理家庭暴力衍生的夫妻问题也是他们的职责之一。而目前社区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也还缺乏必要的知识和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及时干预家庭暴力,一般调解人员都会尽自己所能去帮助社区内的家庭调解、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劝解和警告的手段在实践中经常被采用。这种调解方法虽然可以及时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但对于施暴者来说远不足以制止其行为。因此一旦再发生暴力事件,也只是重复他们之前的解决方法,并没能有效的解决问题。

4 、执法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制裁不力

其一,发生家庭暴力侵害行为之后,管不管、怎么管,全靠执法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认识和良知,没有形成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长效机制,特别是法律机制。目前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处理家庭暴力案件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除非造成重大伤害的刑事案件发生,否则无任何罪名惩罚家庭暴力施暴者,致使施暴者一再侥幸并施暴,而受虐者对法律一再失望、无助。

其二,一些执法机关过分强调了家庭暴力与社会暴力的不同,往往不把家庭暴力案与其他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同等对待,更因为当事人间的夫妻关系,将轻伤害淡化为“家务事”,一味地采用调解的方式取代法律法规早已明文规定的治安或刑事处罚,或干脆采取不了了之的处理方式,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受暴者的气焰,而受害者更不敢或不想投诉,默默忍受着新一轮的伤害,产生了恶性循环。

5 、已建立的妇女庇护所仍不完善

现在,全国多数城市也都由妇联组织牵头建立了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庇护所。有了庇护所,受害妇女离开后就会避免矛盾升级,减少遭受暴力的机率,并降低妇女进一步受伤的可能。妇女庇护所的成立是值得肯定的,但它不应该只做为一个独立的公益性实体存在,而应当把它纳入到政府反家庭暴力的综合活动当中;妇女庇护所对受助者提供的帮助除临时的庇护场所外,还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服务。

6 、现有的救济工作缺少对施暴者的心理救济

在处理家庭暴力的实际工作中,许多受害妇女因为夫妻感情、孩子、经济来源等多种因素,并不想通过离婚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只是想请求帮助使丈夫不再实施暴力。而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者存在程度不同的心理问题,如对妻子显得过分占有和依赖,有的甚至禁止妻子与其他男性说话;对婚姻和妻子存在不现实或超水平的期待;缺乏自我控制却严格限制家人;有酗酒成瘾现象等。但在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中,很少有关注这方面的,往往只针对受害妇女进行帮助、救济。

三、加强妇联组织干预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源头干预

1 、完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体系并推动反家庭暴力立法

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的情况下,妇联组织可以通过向全国人大内司委、国务院法制办建议进一步完善现有立法。如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和法律干预的范围,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和介入程序;规定家庭暴力案件举证责任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倒置,在证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允许法院外的证人陈述作为可采信的证据;明确救济措施和施暴人、失职单位的法律责任。同时可以确立预防和制止相结合,制裁、教育施暴人和保护受害人相结合的原则,借鉴国外法律有关“保护令”、“咨询令”等规定。

2 、优化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文化环境。

妇联组织可以通过维护妇女权益协调组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宣传培训,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者进行培训,提高其主动介入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宣传家庭伦理道德,形成互敬互让的文明家庭氛围;通过培养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她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通过广泛的、多渠道的教育、宣传和培训,培养公众的法制意识,使大众知道在家庭内使用暴力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改变以前的错误认知,从而约束人们的行为,预防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范,倡导文明和谐的两性文化,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健康的文化环境,人们之间相互监督,就会逐渐遏制家庭暴力的随意爆发。

3 、促成建立多机构反家庭暴力运作机制

家庭暴力的干预工作应该以政府为主导,职能部门主动干预的意识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效果。妇联组织可以利用其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工作优势,向政府适时提出建议方案。具体要求所有与家庭暴力救治相关的机构都必须重视家庭暴力问题,这些机构包括:公安局、法院、社区法律服务组织、医疗单位、检察机关、妇女援助机构及志愿性团体等。这些部门、机构必须团结协作,建立全面的、畅通的互动关系,形成完善的联动网络,构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在工作上配合一致,这样可以减少受害人的求助成本,提供最有效的援助方法,改变受害人四处投诉、求助无门、相关机构推诿不管的做法。

(二)、加强对家庭暴力的事中干预

1 、同公安部门成立专门的处置家庭暴力机构。

妇联组织可以发挥协调优势,与当地的公安部门联合成立家庭暴力预警协调处置中心,处置正在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对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有危险或危险尚未消除的家庭暴力行为,制定相应的工作章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如家庭暴力预警协调处置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到有家庭暴力报警必接,接警后以最快速度出警,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进行配合;对于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应认真做好登记及调查取证工作,并在受害妇女诉讼时提供证据材料;对于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要与妇联组织一道做好调解工作;对于情节较严重,触犯《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案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与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当事人,应移送检、法机关处理;要与基层派出所形成联动,对移交给基层派出所的家庭暴力案件,要有交办手续。各基层派出所对于家庭暴力预警协调处置中心移送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在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报送给家暴预警协调处置中心;对于各基层派出所办理不当的家庭暴力案件,有权督促、监督。这样,使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处置,能够更有效的发挥制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或继续升级。

2 、继续完善基层反家庭暴力网络

妇联组织可以发挥组织优势,由妇联组织牵头,组成社区居委会主任、警务室民警、妇女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人员参加的基层反家庭暴力网络,设定专门的妇女社会工作者作为组织网络的联络员,经常深入楼道,可以尽快了解到社区情况。根据联络员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研究、探讨,定期召开反家庭暴力联席分析例会,对重大疑难的侵权案件和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出现的具有苗头性、倾向性或普遍性的问题,形成集中意见,为社区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对社区内的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定期回访,避免家庭暴力再次发生或进一步升级。

(三)、加强对家庭暴力的事后干预

1 、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妇女庇护所

遭到家庭暴力的妇女最需要的就是马上逃离她所处的环境,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去。现在,在全国范围内都建有妇女庇护所,各种庇护所的建立对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员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但在运作的过程中也遇到很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机制,另一方面要动员全社会的人员参与,形成救助的正式网络和非正式网络,专业的救助人员和非专业的救助人员相结合的体系。首先,当家庭暴力发生时,要由执法机关将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成员安全带离受暴现场并护送至庇护机构。其次,庇护机构要对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庇护和生活保障,庇护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志愿人员要为其提供帮助。最后,要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庇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志愿人员除了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专业的心理咨询和治疗人员与法律工作者之外,还应包括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凭借专业的助人方法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服务。

2 、帮扶社区妇女提高素质和经济地位

妇联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妇女社区工作者或者社区妇女帮扶组织,开展课余学习班,发动社区内妇女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经济地位,主动抛弃陈腐观念,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不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抗暴、防暴能力。对于需要依靠丈夫经济来源的妇女,可以对她们进行一些培训,使她们获得一些技能,让她们可以走上社会自己工作挣钱;也可以在社区内帮她们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使她们既不离开社区,也可以获得经济收入。只有经济独立、人格健康、品行高尚、有理想、有追求,女性才能真正立足于社会,创造独立、自主、自强的人生。

3 、尝试在社区设立咨询室 【3】

社区内有些妇女可能遭受了丈夫偶尔的家庭暴力,又不愿举报其丈夫或者不知道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自身的问题。此外,一些妇女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一旦遭受家庭暴力,极易导致心理失衡,严重者更会有自毁的意念及行为,或者采取极端手段去伤害他人,极易形成“以暴制暴”的恶性刑事案件。也有许多家庭暴力来源于家庭成员的无知、夫妻沟通不良、丈夫的酗酒和性格偏执等家庭内部缺陷。因此,妇联可以组织经验丰富的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师志愿者,在社区内设立咨询室,通过热线电话、个别辅导、团体活动及家庭治疗等形式,为社区居民服务,帮助社区妇女或其他居民解除疑惑,可以让受到精神摧残或肢体伤害而产生心理障碍的居民及时得到有效的宣泄和治疗,帮助这些妇女了解她们所想要知道的事情或帮助解决她们的问题,减轻她们所受到的心灵伤害,以避免其走上过激道路。还要同时对受暴者和施暴者进行心理的治疗与辅导,才能改变他们错误的观念,从而根治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