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将设区县级海上搜救中心 完善海上搜救力量数据库

26.12.2018  06:41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我省已在大连、营口、丹东、锦州、葫芦岛和盘锦6市沿海建立了市级海上搜救中心。下一步,省海上搜救中心将在全省沿海城市逐步推行设立区县级海上搜救中心。

  昨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辽宁海事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李光辉介绍,《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年危险品吞吐量2.3亿余吨

  我省是海洋大省,横跨黄、渤海水域,海岸线长约3000余公里(其中岛屿岸线约920公里),海岸线占全国海岸线的11.67%,海域面积达到6.8万平方公里,线长面广;辖区内有作为京津冀门户的老铁山水道,年均过路船舶近8.2万艘次,其中超大型船舶、客滚船等重点船舶5.1万艘次,是国家重点安全监督管理的“六区一线”重要水域之一。

  现有国际、国内主要客运航线9条,在线运营客滚船26艘,陆岛运输航线28条,陆岛运输船舶58艘,年运送旅客约1100多万人次。

  同时,辖区海域现有危险品码头130多个、海上钻井平台40余座,平均年进出港载运危险货物船舶1.9万余艘次,危险品吞吐量2.3亿余吨。

  厘清海上救助责任边界

  《办法》厘清海上遇险人命救助与财产救助的责任边界。针对实践中时有发生海上遇险人员不配合人命救助并要求官方搜救人员给予财产救助的问题,《办法》明确海上搜救定义。核心是将政府的海上搜救职责依法定位为救助人命和控制危害,从而厘清了政府海上救助责任边界。同时,对财产救助民事行为做出导向性规定,即海上遇险涉及财产救助的,由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平等协商解决。还明确遇险当事人的权利和无偿救助人命的社会义务。

  为解决海上搜救中心各有关成员单位的预警信息与海上搜救中心不够衔接的问题,《办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监测、分析研究可能造成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并通报本级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中心应当综合评估各类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做好海上搜救应急准备。针对当前海上搜救实践中存在的对中止搜救和终止搜救决策比较困难的突出问题,为解除搜救指挥人员的工作顾虑并为依法决策创造条件,《办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搜救实践经验,对暂时中止搜救和终止搜救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此外《办法》提出了对谎报、故意夸大险情或者恶意滋扰等行为的处罚条款。针对编造、发布海上突发事件、海上搜救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的行为提出了具体的罚则。

  完善海上搜救力量数据库

  海上救助力量包括了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公务救助力量和社会力量。辽宁省内的专业救助力量主要是依托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的专业救助船和救助直升机。专业救助船在我省辖区海上有3个值守待命点,1个救助基地。救助直升机以大连周水子机场为基地,辐射周边海域大约200至250海里范围。军队、武警力量主要是驻辽各地的海军、海警的舰艇。政府公务力量包括各级海事机构的海巡船艇、渔业管理部门的渔政、海监的执法船艇。

  据统计,辽宁辖区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救助行动占年均险情总数的80%左右,中心协调社会力量年均近400艘次船舶。下一步,将对全辖区的社会力量进行摸底普查,准确掌握我省可用于海上搜救、防污染的资源,摸清辖区各类搜救、防污染力量的分布和使用情况,完善辽宁省海上搜救力量数据库,为海上突发事件提供快速、有效的搜救服务,提高搜救效率。

  我省已在沿海6市建立市级海上搜救中心

  我省在沿海6市,大连、营口、丹东、锦州、葫芦岛和盘锦市建立了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分别承担各自辖区内的险情处置任务。但是我省海上辖区分属渤海、渤海海峡和黄海北部,海岸线长,海域面积广。为此,省海上搜救中心综合考虑,鼓励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在沿海区县(含县级市)建立区县级海上搜救搜救中心,从而形成省、市和县三级海上搜救指挥体系。

  下一步,省海上搜救中心将在全省沿海城市逐步推行设立区县级海上搜救中心,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共同做好海上搜救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