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参未标生产日期 被判退货三倍赔偿

13.03.2017  14:40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汤洋)沈阳市民魏某在促销活动中购买的海参,内包装和礼盒都没有标注生产日期,遂起诉厂商索赔经济损失。

  昨日,皇姑区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厂商被判退货并进行三倍赔偿。

  海参没生产日期

  消费者起诉索赔

  2015年12月10日至14日,青岛月亮湾连锁机构有限公司在沈阳润良商业有限公司设立专柜,举行促销海参活动:“进口野生海参,720元/盒,买3送1,买4送3,买5送5”。

  12月10日,沈阳男子魏某在该专柜购买了五盒海参并获得五盒赠送,合计十盒海参,共付款3600元。

  魏某发现,他所购买的这些海参,内包装和礼品盒都没有标注生产日期。

  于是,2016年4月,魏某将月亮湾公司和润良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索赔十倍经济损失。

  厂商称消费者买散装海参

  礼盒是另外索要的

  皇姑区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审理此案时,润良公司表示,因为厂商是属于租赁柜台的,按照协议约定,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都由厂商自行承担,与他们无关。

  月亮湾公司则称,魏某购买的是散装半干海参,当时搞活动买五斤送五斤,魏某向他们索要礼盒,礼盒是干海参盒,礼盒的内部空间是方形,与魏某购买的袋装海参完全不符。

  月亮湾公司表示,他们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存在违反食品法的行为,魏某要求10倍赔偿于法无据。而且,魏某明知是半干海参,套用干海参盒说他们产品不合格,存在恶意诉讼行为,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厂商被判给消费者退货

  并进行三倍赔偿

  皇姑区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月亮湾公司作为生产销售者,销售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退货返回货款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因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魏某尚未食用涉案商品,没有造成魏某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月亮湾公司赔偿魏某货款的三倍赔偿金。

  月亮湾公司在润良公司设立专柜,其给魏某出具销售信誉单,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为合同相对人,润良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昨日,皇姑区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月亮湾公司给魏某退货,并进行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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