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展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行动

17.06.2016  10:36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渔船管理秩序,强化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打击态势,全面提升渔船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切实维护渔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渔区社会和谐稳定,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吸收我国沿海其他省份做法的基础上,出台了《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集中开展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渔船规范管理的意见》,该《意见》经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2016年第12次厅党组会审议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明确了我省开展渔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的时间节点、整治范围、整治方式及相关要求。整治时间:从今年6月份开始至2017年1月底前结束,并细分了三个阶段;整治范围:是本通知印发前渔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渔船相关数据与船舶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海洋捕捞渔船;整治方式:采取了三个步骤,一是依法依规处罚,二是规范证书管理,三是强化渔船身份标识整治。

  在处罚额度上,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按照《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要求,按照渔船主尺度规定了5个档次的处罚标准,使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有章可循,避免了处罚的随意性。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处罚结束后,渔船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据实备注,并按照初次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检验证书。同时,要求渔船船主应主动配合做好“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工作,书面承诺自愿整改、不擅自变更渔船主要参数或更换渔船。

  “船证不符”渔船完成整治后,渔船的日常检验、渔业资源费缴纳、安全生产、渔政执法、海洋伏季休渔等均要按照渔船实际情况纳入正常管理,鼓励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鼓励渔船更新改造。对于在证书上备注实际功率及作业方式的,淘汰后办理制造和更新改造手续时,严把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关,督促船主理顺主机功率、作业不符等相关问题,坚决杜绝再以备注方式注明渔船实际情况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