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辽阳日报》辽阳市消协:“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

09.03.2015  16:01
自辽阳市消费者协会向全市商业零售企业发出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倡议后,首批辽阳“无理由退货”商店共8家,这无疑给辽阳的消费者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是记者在市消协采访中了解到,“无理由退货”并不等于“无条件退货”。 据市消协秘书长王恩江介绍,“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有些商品可以退,有些商品不可以退。不能退的商品有三个方面:一是《消法》中规定的网购不能退货的四类商品。如私人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商品、音响制品和计算机软件、报纸期刊等,这些商品在实体店也同样不能退货。二是对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烟酒、内衣内裤及高档手表、照相器材、金银珠宝、玉器等贵重物品不能退货。三是已经安装或使用后留有痕迹的产品不能退。如已经安装的空调或使用过的手机等。简单的来说就是保持商品原样,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可以退货,除此之外,上述没有提到的服装、鞋帽、土产日杂等商品都可以退货,具体内容还是以商家公开承诺的制度为准。 王恩江还提醒消费者,退货时必须完备的条件和手续。一是购物凭证或信誉卡。二是商品的价签、条码、合格证及随商品附带的零部件齐全。三是保持商品的原样,不能玷污、不能擅自改动。在这三个条件具备的条件下,可以向商家提出退货请求,经商家确认商品符合退货条件之后,予以及时退款。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使用购物卡和代金券购物的,退回商品时也同时返给等价的购物卡和代金券。 如果消费者想退的商品符合条件,而商家无故不给退货,市工商局消保分局和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查该商店是不是打着“无理由退货”的幌子来吸引消费者购物、误导消费者消费,是否属于欺诈消费行为。如果构成欺诈消费,将会对商家依法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 如果消费者素质低下,恶意退货,全市各级消协组织将会给予劝阻和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会会同媒体予以曝光,让整个社会来谴责这种不道德的现象,对恶意敲诈等违法行为也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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