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千山晚报》新《消法》周年盘点 “小明”真受益了

12.03.2015  11:37
结账时被多收费、购买商品与实际不符……今年3月15日,新《消法》将实施一周年,以往这些难题迎刃而解,也让“小明”等众多辽阳消费者受益。而即将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更接地气,让新《消法》成为维权的利器。 欺诈消费保底赔付500元 消费者高先生和妻子张女士无意间成为为几元青菜钱维权获赔首位吃螃蟹的人。高先生和张女士在我市某大型超市购物结账时,无意中发现货台标签价格是4.00元每市斤的蒜薹,在收银台变成了4.90元。他们购买2斤,超市多收了他们1.80元。按新《消法》规定,超市经理当场向他们赔礼道歉,并退回1.80元,赔偿500元。 辽阳消协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责任倒置不了全额退款 2014年8月,白塔区某消费者在一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2000元的某品牌饮水机。销售人员在推销时声称该型号饮水机有制冷功能,可使用过程中,发现这款饮水机的制冷功能时而好用时而不好用。白塔区消协工作人员经查证事情属实。根据新《消法》第23条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最终,商家全额退款。 辽阳市消协提醒:该规定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电视购买三无产品退货难 白塔区的李老太在电视购物购买某品牌天山雪莲,收到产品后,李老太发现产品外包装与上次购买的外包装不符,认为买到假药想找到厂家退货,商家告知已拆封的产品不退不换。根据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银李老太所购买的商品属于电视购物且药品厂家不属于辽阳管辖范畴内,白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李老太拨打了药品所在地工商所寻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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