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中国消费者报》辽宁鞍山市消协帮消费者诉讼维权

13.04.2015  11:02


            购车合同的细节还未谈妥,辽宁省鞍山市消费者李女士就在4S店内交了定金,等她与销售人员商讨提车等具体细节时,却又与店员发生争执。一气之下,李女士决定不买车了,4S店销售人员却说不买车不退定金。今年初,辽宁省鞍山市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这起定金纠纷,经过仔细研究后,决定支持消费者起诉维权,4S店接到法院传票后,主动将1000元定金返还给李女士。

            定金收据不标汽车售价

              2014年10月,李女士在鞍山市某4S店看好一款SUV,销售人员热情地向她介绍了车的配置、性能、性价比等优点。在销售人员的极力推荐下,李女士匆忙支付了1000元定金。

              此后,李女士再次来到4S店与销售人员进一步商讨提车细节时,对方却对她提出的一些问题不予理睬。在与销售人员发生争执后,李女士决定不购买该车,并要求退还所支付的定金。销售人员表示,他们已将车从外地调过来,她可以不买车,但定金不能退。

              眼见车合同还没签就损失了1000元,李女士有些不甘心。经过咨询,有关人士就定金收据问题给予了解释,定金收据适用《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起初,李女士感觉退定无望,仔细查看定金收据后,她发现收据上除了汽车型号和定金1000元字样外,连价款都没有,才意识到被售车员忽悠了。

            消协律师团助维权

              2014年11月5日,李女士拿着定金收据将4S店投诉到鞍山市消协。接到李女士的投诉后,鞍山市消协工作人员看到4S店开出的定金收据,认为收据没有约定车的价款等购车的主要事项,且4S店在与消费者未签订有效购车合同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先付1000元定金,这显失公平,4S店应把定金返还给李女士。

              鞍山市消协工作人员在向4S店了解情况时,4S店表示,因为双方已就购车合同口头达成一致,所以拒绝返还李女士1000元定金。

              据此,鞍山市消协律师团维权律师姜武认为,4S店开给李女士的定金收据没有约定价款,不具备合同的基本要件,所以该定金收据只能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而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则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姜武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李女士是在交付定金后,与4S店商讨购车细节时发生矛盾要求退返定金的,可以认为是双方对正式的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这种情况,不能认为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所以4S店应把定金全数返还给李女士。

              鞍山市消协秘书长孙政府向本报记者介绍说,近年来,该市消协建立了律师维权志愿者团队,在听证、约谈中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同时,发挥专业律师在法律知识、诉讼经验等方面的特长,帮助消费者诉讼维权。

            4S店返还1000元定金

              今年1月4日,李女士将4S店起诉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称双方未就购买汽车合同达成一致,且双方未签订购买汽车合同,定金合同应属无效,请求法院判定4S店返还定金1000元。

              4S店在接到法院传票后,1月9日主动将1000元定金返还给李女士并道歉,李女士决定撤诉,这场定金纠纷就此了结。  对此,孙政府提醒消费者,购买大件商品特别是商品房、汽车时,开发商、4S店经常会以各种理由要求消费者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定金易交难退。而定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未签订有效合同的情况下交付定金,对消费者极为不利,往往会在定金不退的压力下,违心地接受商家的不平等条款。所以,消费者在交易时,应理性消费,要有合同意识,明确约定重要事项和违约责任,勿轻易给付定金,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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