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住一年多才通过消防验收 开发商被判赔1.6万余元违约金

15.10.2015  10:45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沈诚)王某夫妇2013年10月入住黎明金叶新苑小区后,一直办不了产权证。他们后来才知道,小区今年2月才通过消防验收。

王某夫妇起诉开发商违约交房,要求赔偿1.9万余元违约金。近日,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开发商给付1.6万余元逾期交房违约金。

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例开发商因未经消防验收就交付入住被判违约交房进行赔偿的案例。

新房入住后一直办不了房产证

2013年8月1日,王某夫妇和沈阳明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和平区黎明金叶新苑小区一套建筑面积98平方米的商品房,总房款78万余元。10月27日,开发商的前期物业为其办理了入住手续,但王某夫妇入住后一直办不了房产证。后来,他们得知房子直到今年2月28日才通过消防验收备案。

于是今年7月,王某夫妇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他们认为房子是2015年2月28日才具备合同约定的符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验收合格的商品房这一交付条件,开发商迟延交房489天,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确认合同补充协议中相关约定内容无效,判开发商立即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给付违约金1.9万余元。

开发商:消防验收不是交房必备条件

今年8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开发商称,他们2013年9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于10月为王某夫妇办理入住手续,他们没有在交付商品房的约定上违约,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他们于2015年2月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消防验收手续,消防验收属于综合验收的范畴,是房屋办理房证的必备条件,而不是交付房屋的必备条件,所以王某夫妇以消防验收在交付房屋之后要求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混淆了房屋交付的必备手续和办理房证的必备手续所需要的条件,请求驳回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未经消防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房屋验收的范围,应当依据当事人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定。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应当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因此,交付的房屋除了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外,还需要在规划、消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不存在影响使用的障碍。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案涉建设工程直到2015年2月28日才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所以应当认定开发商在2013年10月27日交付房屋时,涉案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交付条件。

近日,法院一审判沈阳明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夫妇逾期交房违约金16599元。

记者走访

开发商是否办完消防手续 一些居民尚不知情

昨日19时50分许,记者在黎明金叶新苑小区见到了王某夫妇。“我们买完房子一直没下房产证,觉得挺奇怪的。”王某说。

今年7月,王某夫妇通过走访多个部门,得知了没下房产证的原因——小区没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从沈阳市相关部门得到书面答复后,我7月16日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王某说,开发商让业主入住一年多,消防验收合格证才下发,这是不应该的,应该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王某表示,很多业主在买房入住时都不会注意到消防验收合格证的问题,也不会想到会因为这个原因办不了房产证,“我的事也给大家提个醒,如果发现问题可以拒绝入住,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昨日,记者在小区里采访了10位业主,10人均表示不知道入住时开发商是否已经办完了楼盘的消防验收手续。

一位女业主表示,压根不知道还应该注意开发商是否办完了楼盘的消防验收手续这事。

小区业主们介绍,小区里有3栋26层的高层住宅,还有一栋6层的住宅楼,共有几百户居民,大部分业主都是2013年10月左右办理的入住手续,目前看还有不少房屋没有住人。

“我们知道注意别让消防通道堵上。”一位女业主说,小区有南门和西门,平常人和车都从南门进出,西门一直作为消防通道大门使用,平常并不开放。

业主们介绍,小区目前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也从没就小区是否拿到了消防手续一事讨论过。

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王丽娜

法官提醒

业主有权拒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子

2008年6月,福建省福清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将正在开发建设中的一套商品房预售给郭某。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应在2008年9月30日前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并对相关违约事项相关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郭某付清全部购房款。

2008年10月,商品房经有关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验收合格,同意投入使用。同月,房地产公司通知郭某接收房屋。郭某以公司未能提供商品房消防验收合格手续为由拒绝接收房屋。

2008年12月,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确认该房屋消防验收基本合格。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6月再次通知郭某接收房屋,但郭某办理交房手续时,公司要求他交纳从2008年11月起包括物业管理费在内的相关费用,郭某再次拒绝收房,并向法院起诉。经法官调解,被告房地产公司就逾期交房向原告郭某作出了一定补偿,郭某撤回起诉。

我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可见,消防验收合格也是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一项内容。同时,结合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应当包括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含义。

业主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拒绝接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商品房,而开发商则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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