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烈士骨灰被安葬到烈士陵园

06.04.2016  10:25

  新闻到底:《遗属为争百万抚恤金欲对簿公堂

  新闻闪回:2015年3月20日营口大石桥市一铝厂发生爆炸,正在大石桥消防服役的高波华在灭火救援中光荣牺牲,被公安部批准为烈士。

  高家三姐妹在火化完弟弟,准备领取烈士证将弟弟安葬在烈士陵园时,已经离家9年的继母突然出现,与姐妹三人展开了百万抚恤金之争,导致英雄无法安葬……

  先是,建平县民政局认定将高波华《烈士证明书》、高波华烈士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士褒扬金1640920.00元,全归继母常凤英所有。

  后是,建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令其重新做出行政行为。这场百万抚恤金之争的结果,扑朔迷离,结局难料。

  好在,烈士高波华的骨灰已经于清明节当日安葬在当地烈士陵园,入土为安。

  4月3日晚,高家人和高波华生前所在村村长邢国强,从营口市殡仪馆将高波华的骨灰取走,带回朝阳市建平县。清明节当日10时,高波华烈士的家人和战友,将他的骨灰埋葬在建平县烈士陵园内。至此,高波华烈士在牺牲380天后,终于入土为安。

  2015年10月15日,朝阳市建平县民政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将高波华《烈士证明书》、高波华烈士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士褒扬金1640920.00元,全归继母常凤英所有。

  决定书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同时,该条例释义规定,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规定,第一顺序: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第二顺序: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一次性发放时,由第一顺序的亲属享受,第二顺序亲属不享受。

  常凤英为高波华烈士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同时也是高丽娟、高丽辉、高亚男的继母的法律关系成立,属于第一顺序。

  高家三姐妹对此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月11日,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撤销被告建平县民政局作出的建民政决字(2015)1号关于《高波华烈士证明书》持证人及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发放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被告建平县民政局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建平县人民法院之所以判定撤销建平县民政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因为建平县民政局所依据的是1988年7月18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已经于2004年10月1日起废止。故应认证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高波华的三姐高亚男介绍,由于建平县民政局迟迟没有重新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烈士证明书》和高波华烈士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士褒扬金至今没有发放。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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