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楚困难有多大,但仍要执著前行

10.04.2015  11:18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然而新环保法实施至今已三个多月,全国范围有公开报道的、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被法院受理立案的仅有4例。

对于有意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而言,首先面临的是经费、专业知识的缺乏,然后立案受理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又横在面前。今年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对此评论,“公益诉讼是管闲事的诉讼,也是需要勇敢的诉讼。 ”

今年的博鳌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也表示,现在环保团体在资金、人才方面遇到的困难确实是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比较少的重要原因,呼吁在场的企业支持环保团体来做这项公益活动。

自身条件相对较好的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目前正在三个污染案例中遴选,“7·16”中石油事故污染案极有可能成为“辽宁第一案”。协会负责人直言“清楚困难有多大,但仍要执著前行,环保公益诉讼需要智慧,更需要决心和勇气。 ”

案例从哪来?啥样能入选?

一个城市多年累积下来的大小污染案例不少,什么样的环境污染案例才能进入环保公益诉讼的选择范围?案例从啥渠道来?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会长杨白新昨日表示,案例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新闻报道,二是环保部门提供。

进入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最终遴选的三个案例,分别是:“7·16”中石油事故污染案、“6·30”新大原油管道破坏泄漏事件污染案和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案。前两个污染案例,事发时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具有相当的认知度和严重程度;后一个污染案例则是环保部门的查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对于这三个案例,杨白新表示,其中最有名、影响最大、最可能成为第一案的就是“7·16”中石油事故污染案,“但最终会选择哪一个案例进行诉讼,将综合专家和志愿者意见确定。”

杨白新所代表的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已经成立了12个年头。协会成员有大连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作为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悉,有一定专业性和诉讼能力,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在责任感的驱使下,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在全省率先挑起了重担。

即便胜诉也面临诸多难题

“新环保法放宽了诉讼主体资格,从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扩大到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组织都可以。”辽宁省环保志愿者联合会秘书长靳辉表示,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对此进行了规范,“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这个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他表示,从1月1日至今全国此类诉讼有公开报道的仅有4例,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占了两例,“诉讼的成本很高,得有懂法、懂环保、有足够的经费和人力,还要耗去大量的时间。”“除此之外,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也很困难,是由第三方机构来做还是成立专家团?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团队是否足够权威、有足够的说服力?”他表示。

对于诉讼的结果,他表示即便胜诉也会面临难题,“判决污染企业赔偿,是否会出现执行难?即便执行顺利,赔偿款是不能交给提起诉讼的社会团体的,那么这笔钱如何管?将来如何用?谁有决定权来支配?是否要成立专门的基金会?这些都是即将面对的问题。”

“需要智慧,更需要勇气”

尽管面对重重困难,但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会长杨白新表示会执著地走下去,“社会组织提起环保公益诉讼需要智慧,但更需要的是决心和勇气。”

他说,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环境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环境公益诉讼又是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这是以前不具备的优势。”“污染企业应该为造成的影响付出代价,通过诉讼大幅提高污染环境企业的违法成本的目的,污染环境就要重罚。”他说,“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现有160多个团体会员单位,有6万多名环保志愿者,其中注册会员6000余人,是全国300余家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非政府社会组织之一,我们应该有担当,有所作为。”

杨白新和协会志愿者们的信念是:不管结果如何,都要提起诉讼,通过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的立案、起诉、判决、赔偿、基金使用的全过程,来提升市民的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对公众进行一次环境法治意识的启蒙和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法治意识和水平,某种意义上说,诉讼的过程都极具意义,也是一种结果。

三大困难 每个都无法绕过

对于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而言,因为有启动资金300万每年注资30万的环保基金、有诸多专家、法律等领域专业人士的支持,提起环保公益诉讼应该不成问题,但想想进入诉讼程序之后,还是很容易就感受到困难和由此带来的压力。

第一个困难是立案受理难。记者查询到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00年到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计不到60起。起诉主体绝大多数是行政机关和地方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件很少,个人诉讼更是难上加难。多位环保团体受访者表示,一些地方法院认为环保纠纷应由政府部门解决,法院审理困难而不愿受理立案,即使能够受理立案,也难以抵挡地方政府的干预。

第二个困难是证据收集难。对于环保志愿者来说,搜集证据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省内环保志愿者说,“企业的门都很难进,更别说去取证了,我就曾经被抢下过相机和手机,删除照片后才放行。还有一点就是损失额的评估,如果依据不是十分充分恐怕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第三个困难是判决执行难,即使是最终胜诉,想如期执行也只是美好的愿望。一些例子就摆在眼前,企业以亏损为由拒绝赔偿,有的环保官司打了好多年,旷日持久的官司,起诉者拖不起,而在拖延中败诉企业的污染可能仍在继续。

周强:支持环保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今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博鳌“金砖国家大法官对话:‘重典’治污:司法的力量”分论坛上表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支持环境诉讼的发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鼓励民间环保团体为了公众、为了维护环境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提出公益诉讼。

被问及新《环保法》施行以来社会组织发起的环保公益诉讼立案数量较少时,周强表示,现在环保团体在资金、人才方面遇到的困难确实是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比较少的重要原因,“一些环保团体资金比较缺乏,今天现场有很多企业,我看我们这些企业可以支持环保团体来做这项公益活动。”

同时他表示,环境公益诉讼是环保法修订的一个重大突破,一大亮点。通过环境民事案件的公益诉讼,会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发挥全社会对环境污染的监督保护作用。同时也是推动公众参与司法,推动环境司法民主的一个重要途径。

周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案件、公益诉讼的适用法律;专门制定了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环保团体的主体资格、起诉条件,通过司法解释来鼓励、支持环保团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降低立案的门槛,只要符合立案条件我们要改为登记立案,过去是审查立案;支持检察机关,支持环境民事案件的公益诉讼。

新《环保法》“公益诉讼主体”放低门槛

新《环保法》修订案草案历经四次审议和反复修改完善,历时两年多,最终放低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的门槛,让更多省、市乃至“草根组织”有了资格。

2012年8月,新《环保法》修订案草案一审,“公益诉讼”并未列入。2013年6月二审,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获得资格。2013年10月三审,这一资格被限定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按此规定,有十多家社会组织符合要求,但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做过环境公益诉讼。2014年4月四审,资格门槛再次放低: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新《环保法》反复修改、不断完善中,多个环保组织发出呼吁,希望能扩大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2014年4月22日新《环保法》四审时,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发出了这样的呼吁。因为在区一级民政部门登记,如不扩大资格,不少像“自然之友”“公共环境研究中心”这样活跃的环保组织将没有资格提起环保公益诉讼。

相关案例

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公益诉讼立案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保法》生效当天,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针对福建南平损坏林地的采矿主提起公益诉讼,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

针对大气污染的公益诉讼索赔3000万

2015年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玻璃有限公司涉嫌大气污染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额度近3000万元。这起案件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第一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泰州1.6亿元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4年12月30日,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经过两次开庭后,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判决常隆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从判决当天起30日内将1.6亿余元支付到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这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2011—2013年,泰兴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危废处理资质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装的船舶,将两万多吨废酸偷偷倒入河中,造成严重污染。2014年8月,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2至5年。

首例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4年11月,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将恩施州建始县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这是全国首例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今年3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就此案涉及的环境和法律问题召开专家咨询会,这也标志着三峡库区环境公益诉讼专家咨询机制正式启动。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特派大连记者 李毅2010年7月16日晚18时许,大连市大连新港附近中石油的一条输油管道发生爆炸起火。 新华社发2010年7月18日,有关部门把主要人力、物力投入到清除输油管线爆炸造成的海洋污染上。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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