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跟团游溺亡 旅行社未保“意外险”担责

01.06.2017  13:52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陈沫报道 报名跟团游,游客因意外溺亡,旅行社并未给游客购买旅游意外险无法获赔,游客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法庭最终判决旅行社赔偿游客家属30万元。

  近日,沈阳的王某与其子在某旅行社签订了浙江绍兴、奉化、普陀山5日游旅游合同,交了2人的旅游费用3200元,合同中注明此费用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行过程中的一天下午5时,游客游完普陀山后,在导游的带领下来到海滨浴场。王某与其子下海戏水,不料王某的儿子被海浪卷走不知下落,直到四天后才找到尸体。普陀山海滨浴场按照门票上的约定以及救护不利等实际情况,一次性向王某支付5万元保险金和3万元责任赔偿金。之后王某找到旅行社,依据旅游合同中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为由,要求得到30万元的保险赔偿。旅行社以王某的儿子未满16周岁,不享受保险赔偿;到海滨浴场游泳不是旅行社的安排,是游客自己增加的项目;其发生意外海滨浴场已经做过赔偿,旅行社没有责任再赔偿等为由予以拒绝。

  经调查,实际情况是,在事发前旅行社没有给王某等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无奈之下,王某将旅行社告到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和精神抚慰金合计50万元。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父子与旅行社达成的旅游合同成立;旅游费用中包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游客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实际未办,使得王某(保险受益人)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属违法行为。因此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旅行社赔偿王某30万元。 沈阳市旅游委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认为,《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案中的旅行社为了贪图游客的保险费(或是工作失误),竟瞒天过海,不为游客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事故发生后给游客索要保险赔偿金造成困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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