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游泳深水区溺亡游泳馆被判赔19万

18.06.2016  20:39

  大热天游泳解暑,沈阳一中年男子不幸溺水,被发现时身处游泳馆的深水区。可他被救起后,经抢救无效离世。家属认为,救生员救助不力,状告游泳馆索赔61万元。

  游泳馆辩称,泳客死亡是其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拒不赔偿。日前,这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游泳馆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9万余元。

  男泳客1.8米深水区溺亡

  去年5月25日下午1时许,中年男子王强(化名)到沈阳市和平区的一家游泳馆游泳。他在这家游泳馆办理了一张游泳卡,曾多次到这里游过泳。可这一次,他进到泳池40分钟后,就被人发现溺水了。

  事发时,王强身处深水区的第10泳道内,水深达1.8米以上。该水域救生员发现后下水将其救上岸,和其他同事对其救治,并拨打了120。一名目击者回忆:“溺水者看起来四五十岁,被抬出来时,脸色很不好,好像都没知觉了。”

  急救车赶到后,王强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经过医护人员的全力抢救,他还是不幸离世了。沈阳市急救中心院前出诊病历显示:受害人颈动脉搏动消失,周身紫癜,心音消失。刑警大队勘查现场后,排除了他杀可能。

   家属称游泳馆救助不力

  王强离世后,他的家属认为,游泳馆安全管理松懈,救助不力,没有对受害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才造成了事件的严重后果。

  家属多次找到游泳馆协商赔偿,但对方表示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家属将这家游泳馆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1万元。

  被告游泳馆辩称,被告在王强游泳前,就游泳运动的危险性及注意事项对他进行了告知,“他死亡系由于其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

  法院:判游泳馆赔19万

  法院认为,王强曾多次到被告游泳馆游泳,对游泳馆的设施及管理现状已经熟知,其应根据泳馆的特点、自身身体状况及游泳技能选择较安全的水域游泳,发生不测与他自己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是造成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王强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被告作为泳馆的管理人,被告的疏忽致使王强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救助,以致死亡,因此被告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游泳馆承担30%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9万余元,其中17万余元由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提醒:夏季游泳4个注意

  天气一热,很多人都喜欢游泳降温,但意外也往往在不经意间发生。沈阳一名资深游泳教练提醒市民,游泳安全不可忽视,应注意以下4点:

  1.下水时切勿太饿、太饱。饭后一小时才能下水,以免抽筋。

  2.下水前必须做准备活动,否则易导致身体不适。

  3.忌剧烈运动后游泳,否则会使心脏负担加重。

  4.忌在水中停留过久,游泳持续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5至2小时。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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