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明确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2.06.2018 14:14
本文来源: 财政厅
《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要求,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记者 孙博洋)
本文来源: 财政厅
22.06.2018 14:14
故
事
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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