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立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奖励人才 每年选拔25人

13.05.2016  09:52

  5月12日,沈阳政府网公布《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沈阳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为了充分激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市政府决定建立沈阳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一般每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25人。

  选拔对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对象是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沈单位)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其中,重点选拔对象包括:为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农业生产一线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特别是近5年内在先进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企业技术创新、改造、攻关、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及农业科技开发、推广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型人才。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文化宣传、艺术、体育等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此外,还有一部分人员不列为选拔对象。包括: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在党、政、军、群机关工作的人员;担任副省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级及以上待遇人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已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

  选拔条件

  专业技术人才,要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近5年内取得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认可,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作为本学科领域带头人;研究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和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我市经济发展;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业绩突出;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

  4.在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作出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作为本学科领域带头人。

  6.在文化宣传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文化宣传领域改革创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突出贡献,作为本领域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充分发挥带头和示范作用。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高技能人才

  同时,对于高技能人才的选拔,要求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作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并得到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内外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获得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同行业内影响较大。

  享受待遇

  获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将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等高层次人才选拔;适时安排学术交流和休假活动。并一次性颁发每人2万元市政府特殊津贴。市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