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撞死无证乱跑狗司机被判担责50%赔偿500元

26.11.2016  12:11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汤洋)王某家怀孕的贵妇人宠物狗生产前一天,在小区里被喻某驾车撞死。

  王某父亲因此精神状态不好,于是,王某起诉喻某索赔。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喻某担责50%,赔偿王某500元损失。

  肇事司机称狗没拴自己不应负全责

  2016年8月12日上午11时左右,在沈阳市于洪区某小区内的一条小路上,喻某驾驶一辆尼桑吉普车,将王某家中贵妇人宠物犬撞死。

  王某称,自己父亲年事已高,该条宠物犬每天陪伴在父亲身边,已经成为老人的精神寄托。而且,宠物犬当时已经怀孕了,事发第二天就是预产期。宠物犬被压死后,司机态度蛮横,父亲的精神状态因此变得非常不好。所以,其将肇事司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肇事司机喻某称,他当时看到狗就把车停下来了,但后来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过来了,他就又把车启动了,才轧到狗,将狗轧死了。

  喻某表示,王某家的狗当时没有拴狗绳,而且怀疑这条狗没有办狗证。喻某认为,这件事不应该由他负全责。

  经查,王某家的宠物犬犬种为贵妇犬。事发当时,该宠物犬没有养犬许可证、犬牌等犬身份标识,也没有束犬链。

  法官认为:撞死狗应负一定责任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喻某驾驶车辆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车辆与王某家宠物犬发生接触,造成宠物犬死亡,对此事故的发生,喻某应负有一定责任。

  但由于王某一方携犬外出时,未遵守《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关于养犬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应当束犬链之规定,使宠物犬脱离人的控制,与喻某驾驶的车辆发生接触,对此事故的发生,王某一方对于损害事件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关于损失数额,法院对该宠物犬的市场价格进行市场调查,根据宠物犬的品种、性别、年龄等因素,酌情确定该宠物犬市场价格为1000元。关于王某主张的宠物犬的喂养成本,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所以,王某因此次事故遭受财产损失数额为1000元。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由喻某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王某财产损失500元。

  法官说法:“无证”的狗也不能白撞

  法官表示,《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养犬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宠物犬未束链,容易使宠物犬脱离主人控制,此时宠物犬被撞伤,侵权行为人可减轻责任,本案认定减轻50%责任。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宠物健康免疫证后,携带相关材料到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养犬许可证。未办理证件的,就“无证”本身应由有关部门对狗的主人进行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否认狗的主人对其享有的所有权,进而免除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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