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率先确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16.01.2015  10:55
      为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推动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下称《意见》)。江苏成为全国首个从政府层面确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省份。随着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全省保障服务对象将由1类2种困境状况的儿童(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共1.9万)扩大到5类19种处于困境状况的儿童,约25万困境儿童将会得到政府的保障、服务和社会的关心。

 

  《意见》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部署,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在困境儿童的生活、医疗、教育、监护、救助等方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有效投入,不断提升全省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水平,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意见》明确,到2015年年底,形成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意见》提出,切实做好分类保障。一是强化基本生活保障。着力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参照孤儿标准落实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加强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80%以上发放生活费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标准全额发放;统筹做好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和流浪儿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生活费补助。二是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在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措施的同时,继续实施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项目,扩大“明天计划”手术病种和康复项目,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三是完善教育保障。落实困境儿童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实施特殊教育发展工程,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满足特殊困难残疾儿童入学需求。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制度。四是健全监督保护制度。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五是优化儿童关爱机制。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意见》强调,着力提升服务水平。一是突出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孤儿较多的县(市)要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尽快形成布局合理、资源整合、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基层儿童福利设施网络。加快救助管理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依法承担监护缺失困境儿童的临时监护责任。二是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引进补充一批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专业结构合理的社会工作者充实到儿童保障服务机构。三是加快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网络;构建困境儿童保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服务平台;强化社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和组织功能,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履职能力培训等服务;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作为推进民生幸福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服务,建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