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环保设备 所得税抵免的政策效果?

28.04.2016  15:52

  目录的定期调整应机制化、常态化,以确保环保专用设备目录紧跟社会发展需要。应适度扩充抵免范围,使抵免范围涵盖设计、运输、安装、调试等范畴;对三个项目予以归并,统一称之为专用设备抵免,不再以硬性的设备名称来作简单的判断与划分。
  2008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以鼓励和促进企业提升环保、节能与安全意识,体现了“绿色税收”的新概念。但该政策自实施以来,政策优势没能得到充分发挥。
  环保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与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主要界定了抵免对象与抵免的基本规定,税法与条例明文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确定了可以抵免的专用设备目录,其中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涉及5大类19项设备,即水污染治理设备7个、大气污染防治设备4个、固体废物处置设备2个、环境监测仪器设备3个、清洁设备3个。目录比较详细地描述了可抵免环保专用设备的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以财税〔2008〕48号、财税〔2009〕69号与国税函〔2010〕256号三个文件,详细阐明了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操作要求。
  环保设备抵免政策存在的问题
  抵免政策的知晓度低,执行效果不明显。
  税法条文虽明确对投资于环境保护等三个项目所购的专用设备可以抵免应缴所得税,但从企业实际申报抵免的情况来看,不管是实际抵免的户数还是抵免额明显与项目实际发生额存在较大差异。以经济比较发达、环保建设比较突出的浙江省桐乡市为例,该市国税局对征管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2008年至2014年三大项目的专用设备申报抵免情况进行了调查,从相关的申报数据来看,7年间只有15户次企业申报了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抵免金额只有1315万元,其中属于环保抵免的只有9户次,抵免金额为215.8万元,如果换算成设备投资额,仅仅只有2158万元,远远落后于该市同期实际的环保投资额。据了解,这样的情况在其他地方也存在。
  执行效应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该项法律条文的社会知晓度低、政策局限偏大,首先是政府主管(如环保、安监等)的业务部门,对此项政策也不熟悉、不推介,项目上报认证时根本没有考虑到有此优惠;其次是目录所列的专用设备与实际投入设备需求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部分企业即便发生了这部分投入,也不考虑购入设备可以抵免所得税的这一优惠政策。
  抵免条件过于苛刻,受益面严重受限。
  目前有关环保专用设备抵免的政策法律、法规,一层比一层严厉。比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购入环保设备投资额可以抵免所得税,到了暂行条例就细化成要求只对购入目录所列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抵免所得税,然后就是三部门制定的目录,以及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所制订的具体操作规定,这几部规范性文件把环保专用设备局限于5大类19项,并且仅仅限于裸购的专用设备才能抵免,就连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也不包括,其功效打折严重。
  节能节水与环保专用设备划分不合理,不利于项目的整体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对专用设备抵免分成了安全生产、节能节水与环境保护,表面上看这样的分类合理,但实际运行中发现项目之间存在相互交叉情况,最突出的问题是目录所列的节能节水与环境保护二者之间的设备在实际使用中存在交叉混用。但在项目的认证与设计环节,对项目确认不是节能节水就是环境保护项目,等到企业开始申报抵免时,由于所购的设备与对应的抵免项目目录所列的专用设备名称不符,企业只能人为地对照目录重新划分项目申报。
  目录所确定的专用设备已经落后于实际治理的需求,严重削弱了专用设备抵免税收应起到的鼓励效应。
  现行的目录是在2008年制订的,虽然在财税〔2008〕48号文件中有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的规定,但7年以来一直都未作出调整或修订。随着目前社会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企业用于环境保护的设备投入也不断加大,一些高、精、尖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也应运而生,品种与技术参数已远超目录所列的品目,目录严重落后于目前经济发展的需求。
  需从多方面调整抵免政策
  如何才能切实有效地发挥设备抵免的政策优势,放大税收优惠对环境保护的政策效应,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以完善。
  建立可抵免环保专用设备目录定期调整机制。目录的定期调整应机制化、常态化,以确保环保专用设备目录紧跟社会发展需要,以一个年度为标准能比较切合目前的设备升级更新现状。专用设备的目录范围宜粗不宜细,就以大气污染治理为例,申报设备抵免只要包括除尘设备、脱硫设备、脱氮设备、废弃有害物质(如城市生活垃圾)去除及脱臭设备、气体净化设备等即可,无须作出较明细的指标提示。对专用设备是否符合抵免范围,建议可由县级以上的环保主管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予以出具鉴定意见。
  加强项目的痕迹化管理。企业在进行环保专用投资时,首先要做好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与协作,特别是财务部门要预先参与到环保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指导相关部门取得并保管好相应的资料。同时建立好台账,分项汇总符合抵免的专用设备名称、金额、存放地、入账的会计科目与凭证号码、符合抵免目录的名称等数据信息,复印好相关的凭证与原始发票。企业方申请抵免后必须同时留存设备发票、设备说明书、设备安装地点与照片等原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适度扩展抵免范围。2014年重新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出只要企业有减少污染排放行为的,就应当给予税收方面的鼓励与支持。由此,笔者认为,可以在抵免所得税方面作适当地放宽,这既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与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也有利于提高企业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的信心。
  从鼓励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适度扩充抵免范围,从仅限于设备抵免扩展到项目抵免,使抵免范围涵盖设计、运输、安装、调试等范畴;抵免时限应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同时要求在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中增设由具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项目投资审核报告。
  适当放大抵免幅度,实施弹性幅度抵免。目前项目投资抵免限额只有10%,这个限额从鼓励角度来看明显偏低,笔者认为,抵免应实行弹性幅度,要根据项目的污染物排放下降情况合理界定抵免限额,所得税抵免应控制在30%范围内,抵免的幅度应根据企业实际污染物排放减少幅度来确定,而不是统一的10%。
  建议合并专用设备项目,以项目来实行统一的固定资产专项抵免。从现在的设备抵免范围来看,主要有安全生产、节能节水与环保设备三个方面的内容,从税收的法律法规到相关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格式都对这三项抵免予以了明确的划分,但从企业实际的行为来看,要彻底划清楚这些专用设备具体用途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特别是节能节水与环境保护几乎是同一项目、同时投入,而在项目中也不乏相应的安全生产这块内容。笔者建议可以对这三个项目予以归并,统一称之为专用设备抵免,不再以硬性的设备名称来作简单的判断与划分,通过合理的归并,更好地发挥专用设备抵免的政策效应,在节能环保与安全生产方面起到助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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