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履职要找准着力点

24.06.2016  20:03
      新环保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这是法律赋予地方环保部门履行环保职责的“重器”。如何才能真正履行环保职责?笔者认为,地方环保部门应积极创新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要建立地方环保工作决策部署常态机制。地方环保部门应致力于本级决策层对当地环保认知度、关注度和重视程度的工作,融入大局,紧扣地方发展目标与工作中心,保持与决策层的紧密交流,敢于善于发出环保之声,让决策层为环保说话。如及时发出上级工作部署、领导检查的权威之声;发出本地在省市科学发展分类考核、工作年度考核、节能减排考核的关注之声;发出环保大事、要事及公众、网媒关切的热点之声。应把发声点落在决策部署机制建立上,把环保重要事项、重要工作渗透到地方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之中。

要建立地方环保工作统筹推进机制。理顺当下环保部门“守门员”、“运动员”、“裁判员”的角色关系,建立环保工作统筹推进机制。地方环保部门应做实职能范围的工作,对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所及的环保职能工作,向地方党委政府表明态度,由政府统一部署,各司其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工作部署,代政府拟定环保中长期规划、年度目标计划,细化大气、河长制、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责任清单,由政府明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适时督查调度,实施工作考绩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形成环保共治格局。

要建立地方环保工作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机制。环保部门应主动与同级督查、目标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对环保工作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定期督查,将发现的问题成整改清单交政府调度。整改清单应明确问题类别、发生地点、整改技术要求、时限、责任等,编号建档,实行认领承诺制。承诺不兑现的,由党委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由政府采取扣发个人履职保证金、一票否决等惩戒措施,强化统一监督管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