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沈阳市反馈督察情况

01.03.2018  00:51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2017年11月26日至12月2日,辽宁省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沈阳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督察组于2018年2月28日向沈阳市委、市政府进行反馈。反馈会由于振明副市长主持,刁林组长通报督察意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晓东作表态发言,沈越副组长,督察组有关人员,沈阳市委、市政府领导成员及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督察认为,沈阳市以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为契机,加大生态环保工作综合整治力度,实施了抗霾攻坚、黑臭水体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等一系列环保工程,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生态环境的重点问题和长期积存的难点问题,生态环保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2017年沈阳市先后召开7次市委常委会、7次市政府常务会专门研究部署环保工作,积极推动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实行一题一策、市领导挂帅包保,细化推进措施,强化问责督办,全力推进,完成黑臭水体和饮用水源地2项整治任务,1590件群众投诉环境案件,已办理结案1526件,结案率为96%;拆除燃煤锅炉1115台、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31402台,大气优良天数达到256天,比去年增加7天,PM2.5、PM10和二氧化硫三项主要污染指标分别同比下降7.4%、7.4%和21.3%,均创下我市2013年新监测标准实施以来的最好水平;完成101项《辽河流域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规划》整治项目,日处理能力25万吨的西部二期污水厂投入运行,建成区12条黑臭水体得到治理,完成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42处违章建筑清理整顿,13个地表水断面达到省考标准,达标率为76.5%,同比提高17.7个百分点,制定全市水体限期达标方案,11家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河长制”基本建立,实施“一河一策”提升工程,感官水环境明显提升;出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修复污染场地面积65.5万平方米,启动建设了大辛、老虎冲、张士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制定餐厨垃圾收运体系建设、环卫和绿化市场化运作方案,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土壤环境安全稳定,固废垃圾安全有效处置;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及管控制度体系,强化红线管控,出台《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和《贯彻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379.03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10.72%,起草出台了循环经济、生态补偿、排污交易等一批资源保护及监管方面的制度,切实推进用制度保护环境;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30个垃圾村完成整改,涉农区县全部成为国家生态县,城乡环境面貌显著改善;成立了以炼红书记和有为市长为领导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将全市40余个部门纳入主体框架之中;建立沈阳市生态环保110综合管理平台;出台了《沈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市管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沈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沈阳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等5项制度文件,明确了各区县(市)党委、政府以及各相关市直部门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生态环保责任体系逐步建立。

  督察指出,沈阳市环境保护工作中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需进一步加大 推进力度。 省控17个地表水水质断面4个超标,地表水劣五类比例为23.53%。北部污水处理厂、西部污水处理厂一期、沈水湾污水处理厂、仙女河污水处理厂、满堂河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提标改造工程,以及祝家污泥处置环境风险管控及修复项目尚需进一步加快推进。部分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期间交办的群众投诉环境案件档案需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工作部署力度需进一步加强。 个别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未及时按有关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卧龙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项目湖滨生态湿地缓冲带末期工程、西岸生物多样性修复工程,未完成省政府预定目标。建成区机扫率约为49.5%,可机扫道路机扫率约为75%,机械化清扫任务尚需进一步加快推进。同时,在散煤治理方面尚需建立和完善长效的管理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 需进一步全面 落实 在建成区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及污水排放收集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制定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了职责分工,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落实,严重影响后续污水处理工作开展,是造成沈阳市河流断面水质超标的重要原因之一。

督察建议,沈阳市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完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对标整改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抓紧整改落实,扎实有效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如期完成整改工作。要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深入研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推进大气、水、土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层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切实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督察要求,沈阳市委、市政府要按照《辽宁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于督察意见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抄送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