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29.11.2016  16:03
      为落实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的要求,切实规范备案管理,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原《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一样,都要报环保部门审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不仅占用了环保部门大量的行政资源,还增加了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成本。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登记表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制定《办法》,规范登记表备案管理,是落实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加快审批制度改革部署精神,深化“十三五”时期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将环评管理重点聚焦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上,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进一步提升环评有效性;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释放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力。

办法》规定了登记表备案的格式、管理流程、法律责任等,明确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网上备案系统,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单位自行填报、在线提交登记表;环保部门对备案信息予以公开,并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