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甘肃增强市场主体监管的“靶向性”

26.05.2015  11:36

5月25日,甘肃省工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全面解读《甘肃省市场主体抽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是全国工商系统第一个涵盖了经营行为和公示信息的市场主体抽查监管办法,于今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去年3月1日起,甘肃省实行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大大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甘肃省市场主体数量出现了突破性增长,去年7月份突破百万大关,今年4月底达到115.92万户。市场准入的“宽进”激发和释放了创业活力,助推了市场主体的放量发展,但同时也给事中事后监管带来了严峻挑战。该《办法》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和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了以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新型市场监管方式进行监管。

该《办法》对市场主体的监管由巡查转为抽查。“抽查监管”以定时间、定比例、定规则的方式,将执法行为法定化,改变了过去随意性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增强了监管的“靶向性”,约束了执法人员的行为,减少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同时,抽查制的实行,将大大减少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使市场主体能够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来搞好经营和生产。通过抽查,可以起到抽查个别了解全部、处罚一企警示一片的作用,实现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目的。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保障。

办法》规定,市场主体抽查遵循统一、随机、公平、公正、规范、均衡的原则。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不定向抽查每年开展1次,经营行为的不定向抽查每年开展2次。定向抽查由省、市、县级工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定向抽查每次应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3%的比例抽取;定向抽查的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不低于市场主体总量的10%。对于社会焦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政府安排的重点整治行业可实施100%全面检查。

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一方面可以检验企业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督促企业依法忠实履行法定公示义务;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更好地发挥信用手段在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该《办法》还加大了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使整改不力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获得荣誉等方面受到限制。

(信息来源:甘肃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