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5.03.2017  19:37

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我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经营现状,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草拟了《营口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认真研究《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拟定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啤酒;食用酒精;味精;浸出法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配制酱油;配制食醋;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他有证据证明不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不得在网上销售。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