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用地是否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19.06.2015 11:04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博物馆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因此,博物馆用地应正常缴纳土地使用税。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19.06.2015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