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电脑不付钱他两个月“赚”了百万元
不到俩月,三好街的张某到手200余台笔记本电脑,“赚”了百万元。
昨日,记者从沈阳浑南区检察院获悉,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大量财物,应以合同诈骗追究其刑责。
张某,“80后”,未读高中,老家河北,三四年前,在沈阳三好街附近开了一家经营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以及与电脑相关电子产品的店铺。
店铺开业不久,张某在三好街附近做了大力宣传,很快,张某在同行中站住了脚,也接触到了不少销售电脑的商家。
张某为了获得更快地发展,可谓是费劲心思,想尽各种办法。
2013年下半年,张某开始动起了歪脑筋,他不仅给商家开空头支票,而且对付款的客户还只收钱不发货。
2013年10月21日,张某明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与沈阳一家科技公司签订笔记本电脑购销合同,用空头支票骗取该公司价值30多万元的120台电脑。
随后,张某将这些电脑低价出售,所得货款据为己有。
11月4日,张某用同样的方式,通过QQ与沈阳一家公司约定,以16万元购买该公司50台笔记本电脑,并约定由张某携带期票前去提货。
当日,张某安排其他人到三好街附近的一个大厦的仓库内将50台笔记本电脑提走,同时谎称其公司财务不在,第二天再将期票送到。
没过几日,张某将50台电脑低价售出,还款的事儿却只字不提。
两次诈骗之后,张某尝到了“成功”的滋味,而且警方也没找上门,他的胆子也随之更大了。
11月15日,张某和隋某签订电脑购销合同,约定由张某向隋某提供160台笔记本电脑,隋某向张某支付32万元。
在收到货款后,张某却并不发货。
11月23日,张某冒用他人名义,在沈阳市三好街附近的商场与一家电子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骗取该公司50台笔记本电脑。
在支付一小部分货款后,张某拿不出余款,合同终止,张某将骗得的电脑低价售出,所得货款16万元占为己有。
近两个月的时间,张某诈骗多名客户近百万元。
沈阳浑南区检察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合同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