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男子到西安出差银行卡在山东被刷走20万

21.07.2015  09:55

  本报记者静河

  本报讯 在西安出差的大连市民李先生发现自己的银行借记卡被人在山东省临沂市盗刷20万多,李先生当即报警。

  2014年3月20日下午2点55分,在西安出差的李先生接到短信提示,他的银行借记卡被人刷走201295元,李先生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接受警方调查时,他向警察出示了带在身上的借记卡,证明该卡一直在自己的保管中。事后警方查明,该张借记卡被人持伪卡在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一商行盗刷19万余元,又被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分4次刷取现金4300元。此案警方没有侦破。

  李先生回到大连后与某银行大连支行及甘井子区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交涉无果,将该银行告至法庭索赔。

  庭审时,原告李先生说,案发时这张借记卡由原告妥善保管,却发生了该卡在异地被盗刷的犯罪行为,案涉的借记卡仍使用了已被淘汰的磁条技术,而不是现有的芯片技术,导致机器不能识破伪卡。银行方对此负有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1295元及报案调查产生的差旅费2240元。

  被告银行不认可原告的说法,认为借记卡被盗刷是因为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卡的密码,才发生了被盗刷情况,银行方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西岗区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因为办理了借记卡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案外的嫌犯持伪造的借记卡通过POS机、ATM机交易系统进行多次交易,说明被告制作的银行卡存在着真伪不能被POS机、ATM机识别的缺陷,所以被告未能履行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被告的辩解意见不采纳。

  2014年10月末,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银行给付原告201295元。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市中级法院的合议庭上,某银行说,李某某的借记卡被盗刷地在山东省临沂兰山区,该地不属于被告银行安全保障范围内。但李某某没有按要求使用借记卡,导致借记卡密码等信息泄露从而发生盗刷事件。此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不能排除李某某有指使他人作案的可能。

  李先生反驳说,公安机关已出具证明,此卡是盗刷。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证明,嫌疑人持盗刷的伪卡是黑色,而被告银行的借记卡是金色,嫌疑人曾两次输入密码错误,留下的签名是张X刚,而不是卡主李X钢,由此证明此案与李某某无关。

  日前,大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