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男子楼道养大狗 吓坏邻家小男孩

06.01.2015  14:50

  一个7岁的孩子每天出入家门时,心就提到了嗓子眼,扑通扑通地跳个不停;吓得手心直冒汗、腿也有些发软,紧张得不得了。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孩子如此恐惧呢?

  这事儿还得从居民饲养的两只大型犬说起。家住彩屯街道办事处彩乐社区5号楼的居民盖某养了两只大型犬,与其他养犬人不同的是,盖某并不是在家中养狗,而是将爱犬放到了楼道里养。这一楼层虽只有两户人家,但这两只大型犬给对面邻居张某家的孩子带来的心理负担可真不小。

  楼道走廊是孩子每天上学出入家门的必经之路,每当孩子出门或回来时,盖某家的两只大狗发出的叫声真是能把孩子的心吊起来,只有在家人的细语安抚下才能慢慢缓过神来,那种害怕真是溢于言表。孩子的家长张某也很是担忧,这样持续下去也不是个办法,真怕孩子心理留下过大的阴影,以后“谈狗色变”。

  居民张某也想不出啥好的法子来,就寻思到社区看看吧,希望可以助他一臂之力解决此事。彩乐社区主任刘俊玲在得知此事后,立即联系到社区民警,与他一起入户解决这件事儿。当社区工作人员第一眼看到这两只大型犬时,心里也是十分畏惧,别说孩子害怕,就是成年人看到那么大的狗再加上它们狂吠的叫声,都使人不寒而栗。

  社区工作人员与养狗的盖某说起了这事儿,并为他讲解了居民养狗的相关条例。经过耐心的调解和劝说,盖某终于同意把他的两只爱犬送到农村饲养,邻居家7岁的小孩儿终于不用再为出入家门而担惊受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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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该《规定》共36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

  (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

  (九)不得携带烈性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十)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