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令政府多补偿近1400万元 一官员获缓刑

23.05.2016  09:31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孙笑天)因在拆迁补偿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对鸡场里种鸡数量核实清楚,导致政府多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近1400万元,苏家屯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副主任郑某某因玩忽职守获刑3年,缓刑5年。

  一审法院认定,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间,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安排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街道负责沈阳四环路拆迁建设补偿过程中,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动监局共同负责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街道来胜村的沈阳日升诚种鸡孵化场的动迁补偿测算核量工作。

  时任沈阳市苏家屯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畜牧科负责人的被告人郑某某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监督科科长的李某某,被指派共同参与了沈阳日升诚种鸡孵化场现场核量工作。在核量过程中,因郑某某的疏忽大意,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疏于对鸡场里的种鸡数量的具体数据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成报告,并报送到交通局,导致政府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向被拆迁人多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3941415元。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定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判决后,郑某某不服上诉,他表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最后是依据沈阳鑫达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的补偿,而不是沈阳市苏家屯区动物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报告,该评估事务所是独立的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报告也具有独立性,因此向被拆迁人多支付补偿与自己无直接因果关系。另外,他诉称自己所在单位在对该鸡场的拆迁过程中只起到辅助作用,自己只是受临时指派,且无明确分工,因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最后政府向被动迁人支付补偿款时是依据沈阳鑫达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所作的评估报告给付的,但根据证人证言,评估单位在出具鉴定时,涉案鸡场已经不具备进行现场核量的条件,评估单位实际上完全是依据苏家屯区动监局出具的补偿报告中确定的种鸡数量和月龄进行的评估,所以对种鸡数量和月龄核查的失职仍旧是造成国家损失的根本原因。另外,郑某某所在单位与八一街道办事处系共同受指派完成对涉案鸡场的拆迁补偿核量工作,应共同负责,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量刑是适当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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