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禁售全硫高于2%的商品煤

10.09.2015  12:20

  9月9日,省发改委和省煤管局等6家单位联合印发《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改善空气质量,为节能减排作贡献。

  《细则》明确规定,全省限制使用灰分大于等于16%、发热量小于等于4000卡/克、全硫大于等于1%的散煤。对运距超过600公里、发热量低于3900卡/克的褐煤,全硫高于2%的商品煤,禁止在辽宁销售和使用。

  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对不符合《细则》质量要求的商品煤,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进口、销售,承运企业不得运输。《细则》规定,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和使用企业应提供每批次的商品煤质量检验报告,内容应包含《细则》中质量要求的全部内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和使用企业,应建立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商品煤质量档案。

  省商品煤质量监管工作由省发改委宏观指导,省煤管局组织实施,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和检验检疫局配合进行煤炭质量监管和现场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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