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8年辽宁省政府债务限额和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13.07.2018  21:14

(2018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收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8年辽宁省政府债务限额和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后,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省人民政府提出,经财政部核定我省地方政府债务限额9550.7亿元,拟作为我省(含大连)2018年政府债务限额,比上次常委会确定的政府债务限额新增289亿元(含大连58亿元)。经测算,省本级及十三市通过化解地方政府债务腾出专项债务空间254亿元,拟按财政部规定,使用腾出空间50.1亿元。综上所述,2018年省本级及十三市共拟新增的政府债务281.1亿元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省人民政府建议,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增加203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增加78.1亿元。新增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省本级使用27.11亿元,转贷各市使用175.89亿元,新增支出主要投向各地重大产业项目、污染防治、精准扶贫等领域。新增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中,省本级使用9.95亿元,转贷各市使用68.15亿元,新增支出重点投向产业发展项目及短期可形成较高收益的土地储备等领域。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新增债券资金使用方向,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的2018年政府债务限额和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是可行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18年辽宁省政府债务限额和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我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严格依法规范举借债务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债务预算编制,债务支出要编列到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依法加强监管,不得用于法律和党中央明令禁止的支出事项。经批准举借的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应当依法编入决算草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