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因未使用需列入收入总额,时间如何确定?

02.07.2015  11:4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因此,在收到财政性资金后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的,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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