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5.01.2016  11: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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