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审议“监控条例”KTV等应安装

25.11.2014  14:21

  为保重公众安全,KTV等娱乐场所和体育馆应安装视频监控。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港口、码头、机场、地铁、大型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以及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等部位和场所,应当安装监控。

  较少涉及公共安全和难以安装技防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如“金银等贵重金属和贵重珠宝的营业存放场所”、“重要科研、生产单位的研究、试验和资料存放场所”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原先要安装视频监控,经审议被删除。

  同时,为了保护隐私,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的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户、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如果非法监控,将接受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的;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的;违法使用采获信息的其他行为等,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