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局出台依法行政若干规定立严规、规范执行行为

02.06.2015  18:32

近日,盘锦市局出台了《依法行政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共计二十条,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简称“四品一械”)等领域,触及行政执法、监督、现场检查、许可审批、处罚程序、文书、案卷等多个环节,打造法治食药监管平台,助推监管事业稳步发展。

规定》明确:严格执行上级决策、决定及命令规定及主动请示、报告规定。尤其对突发性或重大事件,第一时间理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和性质,造成后果和影响范围等,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初步情况,40分钟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1小时20分钟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后要全程跟踪持续报告。

规定》要求:严格遵守“网格化”监管规定。严格市、县、局之间和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驻机构之间、在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职能管辖等事权划分。在执行事权划分总原则基础上监管不冲突,执法不交叉,无缝衔接。且提出理性执法规定和“五不放过”标准。严格信息公开:在涉及政务、“四品一械”等许可审批事项、处罚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方面应当公开的信息依法定形式和期限积极主动申请在网站公开,填写信息公开申报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到法规科备案后予以公开,不准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务信息,确保全面、准确、真实。

规定》严明:除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之外,执法人员在仪表风纪方面要做到:在依法履行职责时,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不得态度蛮横,激化矛盾;不得冷漠生硬,以势压人;不得脏言秽语,恶语伤人;不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得徇私舞弊,刁难报复;不得举止粗暴,野蛮执法;不得酒后上岗,失态毁誉;不得吃拿卡要,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