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行车起争执 私家车主怒砸公交车

13.07.2015  11:56

  在路上行车,出现刮碰本是小事,应及时报警或协商处理,但是有位盘锦“路怒哥”偏不这样,他用砖头、条石及木棒将一辆公交车的前后风挡砸毁。

  昨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就通报了一起“路怒”案件。

  被告赵国志(化名)在车辆发生刮碰后打砸对方车辆,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2月4日14时20分左右,在盘锦市兴隆台区爱心女子医院附近,被告人赵国志驾车与一辆公交车因行车躲让而发生争执,继而赵国志拿砖头、条石及木棒将这辆公交车的前后风挡、侧面玻璃及中网等砸坏,后驾车逃跑。经盘锦市兴隆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6152元。

  负责处理事故的交警告诉记者,该路段是盘锦最繁华地区,高峰期车辆非常多,发生刮碰难免,赵国志这样的“路怒症”往往将交通事故演变成刑事案件。

  2015年2月4日11时许,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干警将被告人“路怒哥”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路怒哥”赵国志非常后悔,他亲属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害方对“路怒哥”的行为表示谅解,二人甚至和好如初,都给对方道歉。

  尽管,公交车司机方面撤诉,但是,“路怒哥”赵国志还是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辽宁万民律师事务所张文新主任律师认为,为泄私愤报复性砸车可被认定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按照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赵国志故意毁坏公共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国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