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省份将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

03.07.2015  11:39

  今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近年来,污染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在国有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此次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内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期限为两年,自《决定》公布之日起算。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