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一届十一次常委会议发言摘登

19.06.2015  06:34

  以职能转变推动简政放权

  国长青

  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职能的关键所在,所以通过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持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使“审批多”现象有所改变。但是消除“中梗阻”,打通“最后一公里”,治理“审批难”,仍然是社会市场主体、法人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期盼。

  因此,我们应采取措施,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规范细化审批环节。持续、完整地依规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归还属于市场、企业的法定权利,限时审批、环节透明。二是要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放置到位,用改革的方法,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三是要优化政府服务,更好地满足公众和社会发展要求。体现在审批时间的压缩,政府的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为重大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联合审批、网上审批等等,用法治化加以固定,常态化运行。最后就是政府要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以更加高效的监管促进更加规范的放权,使转变政府职能体现在简政放权的重要实现形式上来。

  推进依法治省决策部门应首先过关

  杨光代表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发言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统称,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理念、模式和体系。法“制”不等于法“治”。依法治省现存突出问题,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仍普遍存在。二是“执法不严”,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巨大利益空间,不能实现依法罚、判。三是一些政策本身违法,部门规定或规章急功近利,派生“以权代法”。四是法“治”由于缺乏配套机制,导致法律效力受到影响。

  加快深入推进依法治省,一要严肃追究任何违法者的责任,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威慑力。二要启动有效诉讼机制确保公正执法,对针对任何行政部门的诉讼,法院和检察院都必须受理,并且必须便捷受理和公正审理。三要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通过有效信息公开机制,将案件诉讼过程暴露在阳光下,将执法者纳入社会监督,使其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四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决策部门应首先过关,使官员都不敢以权代法。五是政府决策不能违背法律,不能与法律撞车,重大决策法律顾问应提前介入。

  降低“制度摩擦成本”创建良好投资环境

  姜立代表民革辽宁省委员会发言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但与发达省份相比,辽宁在吸引利用外资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环境尚不够完善;二是司法体制不健全、司法程序不规范、司法执行难等;三是外商及外资企业自身存在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对当地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不熟悉。

  最近在辽宁举行的2015绿公司年会上,一些知名企业家、经济学家特别指出,我省的投资环境存在着“制度摩擦成本”高等问题,希望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平、诚信、法治的投资环境。

  为此建议,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国外商投资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符合辽宁地区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使得外商投资的保护有法可依;二是建立公正的司法环境,解决投资者后顾之忧;三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服务企业,优化投资环境;四是加强企业诚信建设,构建法治诚信市场环境;五是外商和外资企业自身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权力清单有效运行需健全三个机制

  杨爱民代表政协大连市委员会发言

  健全协调机制,抓好“梳”与“调”。按照“9+X”职权分类标准,梳理政策要求,全面梳理行政许可等9种行政职权并确定其他类别。建立机构编制部门与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专家学者同步沟通机制。对实行多年且公示的清单制度做出调整、取舍安排,防止产生“清单打架”现象。

  健全制约机制,实现“为”与“用”。政府职权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转到工作流程运行及机制完善上来,禁止通过流程再造增减程序要素。行政权力清单中的具体职权,要对应具体权利标的物,重点解决与企业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健全监督机制,落实“督”与“判”。人大应突出对规范共同行政行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政协应将执行权力清单作为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新领域;地方政府应在工作报告中单列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内容;负责层级监督的相关部门应对行政权力进行全方位的常态化监督;司法机关应结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强化对各项行政权力的监督。

  全面提升我省地方立法质量

  丁敏杰代表民盟辽宁省委员会发言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设区的市具有了地方立法权的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就加强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开展地方立法工作,适当加强地方立法力量。第二、提高立法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立法质量。遵循“急需先立、成熟先立”原则,建立地方立法审查制度,保障法制的统一性。第三、建立多元的立法起草机制。地方立法可由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法制办牵头或组织起草,同时发挥法学专家在地方立法中的专业优势,提高法规规章起草的质量。第四、整合资源,建立专业化的地方立法队伍。建立和完善立法顾问制度,吸收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教学的专业人员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参与立法。第五、完善地方立法评估制度,提高其科学化程度和规范化水平。第六、拓宽公民参与立法渠道,健全公民参与立法机制,建立和完善我省立法听证制度。

  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李开升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自主决定权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防止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权力寻租,以案谋私,把“自由裁量”变成随意裁量、人情裁量、利益裁量。

  建立健全自由裁量权案件办理责任制和过错案件追究制,有权必有责,出错必追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完善重大自由裁量权案件听证制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律师等专家的意见,进行质证,允许各方充分表达意见;建立自由裁量说理制度,在作出处罚前向当事人面对面或以书面形式以案讲法,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建立自由裁量权案卷评查制度,认真检查是否做到了“相同案件相同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处罚标准是否相对统一、相对一致;完善自由裁量权基准公示和行政处罚程序公开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将制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通过新闻发布会、服务大厅电子屏、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发挥地方立法作用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李峰代表民建辽宁省委员会发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我省县域经济进入新阶段,乡镇人民政府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事权下移。要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超前研究适合乡镇政府管辖的环境保护事权事项,适时对职权做出配套调整,予以补充完善。因此建议:

  一、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赋予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赋予乡镇政府划定水源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的职权,由县级政府批准后实行。

  二、秸秆焚烧应当通过立法对综合利用予以规范。财政、发改、农业等综合部门应当切实采取扶持措施,促进秸秆生物质燃料的生产和利用。同时要在立法中赋予基层政府具体职权,组织村民收集、储存、利用秸秆。

  三、畜禽养殖散户管理应当实行行政合同式管理。财政、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切实研究,利用现有农村综合整治资金,采取行政合同式的柔性管理措施,改善畜禽养殖散户污染防治问题。

  切实提高我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建设

  马丽华代表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发言

  尽快制定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对照新环保法的要求,对我省环保法律法规、实施标准细则进行全面梳理,抓紧制定衔接配套的法律法规;提高重点行业准入门槛,约束污染产业转移行为,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意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建立环境监管新格局。各级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支持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将全省环境监察机构调整为执法类行政单位,人员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提升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规格;加强基层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推动环境执法重心下移,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素质。

  强化执法能力保障。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保障基层执法部门监管执法装备和监察执法车辆等,改变基层环境监管执法基础设施薄弱的现状。

  建设法治辽宁树立宪法意识

  王燕玲代表民进辽宁省委员会发言

  我省的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已取得成效,但存在政务公开的程度和及时性不够、部分政府相关部门职能衔接不够畅通等问题。为此建议:

  一、依法治理社会,提高政府执行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重点推进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政府投资、国有资产监管等信息公开。三、创新信访管理制度,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把信访部门直接设在人民法院,规范解决社会矛盾。四、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提高基层干部的依法办事能力。保障农(市)民自治权利。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办事。完善权利救济制度。五、创新普法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重点做好公务员、青少年及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工作。增强普法工作的实效。六、推进公职人员宣誓制度,树立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以县级市、县、市辖区为重点,推进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制度。

  司法改革先应去除案件审批“行政化”

  杨悦

  当前我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正在试点阶段,现对我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五个方面的意见建议。

  在审判质量管理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方面,去除案件审批“行政化”,改革“审委会”制度,建立“专业法官研讨会”、“案件质量监督与枉法裁判责任追究”、“特别事项登记”,“案件第三方评议”、“法官业绩考评”等工作制度。在执行工作方面,唯有不断加强审判质量管理,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才是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良方,因此要对组织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管理进行“分离”设置的新模式。在人员管理与队伍建设方面,突出“主审法官”地位,吸引优秀法律人才,完善法官遴选制度。在审判责任追究与职业保障方面,尽快建立科学系统的“案件责任体系”和“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在司法民主与司法公开方面,加快推进“司法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明确“司法公开”的实现路径,改革陪审员制度,建立人民群众全程参与诉讼程序的“民主参与”制度。

  决策要依法用权需负责

  王冬梅代表政协盘锦市委员会发言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是贯彻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的具体部署,是推动辽宁各项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省改革发展稳定总体形势较好,但法治建设还存在差距,尤为重要的是有些领导依法决策意识不强,有的部门和地区的领导不善于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那么规范决策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政府部门、党政干部要改变思维、依法决策、依法办事、规范用权。现就依法治省决策要依法,用权需负责建议如下:一、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二、落实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三、大力推进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四、充分发挥广大政协委员作用,强化智能整合效益,努力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施政提供丰富有益的参考;五、严格执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追究配套制度,使终身责任追究制成为领导干部的法定。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法制观念

  赵午代表农工党辽宁省委员会发言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法治辽宁建设,积极创新法治宣传方式,努力增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在纠纷处理导向及保证社会和谐方面成绩显著。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在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一是普法宣教内容单一,缺乏互动性;二是宣教队伍多以律师为主,且缺乏执业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过硬的律师参与,影响服务效果;三是活动地点单一,多以具体服务对象为目标选择服务场所;四是服务时间不具常态化。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一项系统、复杂、渐进性的社会工作,我们必须在尊重事物发展规律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逐渐完善工作内容。为此,应着重从五个方面弘扬法治精神,推进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树立。即:一要着力强化法制教育;二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三要广泛培养公民法制观念;四要大力培育现代法治文化;五要积极维护司法公正。

  发挥司法保护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李小青代表省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发言

  目前我省知识产权依法保护工作相对滞后,一是执法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难以开展;二是知识产权保护多头执法、效能低下;三是知识保护经费不足,实用人才短缺。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明确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将省知识产权局列为政府直接管理的一级局;二、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设立专门的执法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三、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企业领导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帮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等;四、建立长期稳定的政策法律环境。改变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等;五、严格执法,发挥知识产权法应有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

  应对“三期叠加”解决“为官不为”

  郑宏伟代表政协葫芦岛市委员会发言

  当前,我省行政工作与经济工作的“三期叠加”相类似,面临着建设法冶政府的过渡期、前期“变通”政策的消化期、简政放权的衔接期。两个“三期叠加”相伴共生,成为当前部分干部“为官不为”的深层次原因。因此建议:

  一、坚持以改革创新平稳度过“过渡期”。一是把握好过渡期的基本工作原则,制定周密严谨的顶层设计,既要“摸着石头过河”,又要鼓励基层首创;二是制定出台激励和约束两方面保障机制。明确改革创新、为事业担当和违规违纪的界限,允许为改革创新“交学费”。二、稳妥解决前期“变通”政策的“后遗症”。一是搞好调查摸底工作,列出清单,建立“台账”;二是妥善处理相关遗留问题,不让改革者心凉、受委屈;三是对前期能够兑现的承诺,应抓紧推进落实;四是“土政策”应及时调整、修改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不合时宜的行政工作标准和程序。三、努力解决好简政放权衔接期的“接放不顺”问题。一是往下“放(简)”应放全、放好、放到位;二是对上“接”应接住、接实、接到位;三是放管结合,明确上下级之间的监管职责,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进一步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

  唱贺奇代表九三学社辽宁省委员会发言

  目前,我省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法治政府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仍存在该取消的权力尚未完全取消,下放的权力含金量低,权力下放不完整,承接落实没完全到位,群众对简政放权感觉不明显等问题。

  建议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规范政府行政管理权限,将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以及对应的责任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坚决予以取消,减少管理环节,促进行政行为程序化、公开化。建立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向下放权要重视整体性和系统性,下放的权限项目要完整,杜绝放小不放大、放虚不放实,放部分不放全部,放责任不放权力等问题。对中等城市向城区放权不搞一刀切,以避免市区同城,分锅造饭,责任难以分清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完善各级政府的“一站式”服务,将改革后保留或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力求所有审批进中心,中心之外无审批。完善服务功能,实现网上办理、网上公开。

  进一步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

  白月先代表省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发言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领域总体和谐稳定,宗教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此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党政干部、宗教工作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宗教界及社会各界关于党的宗教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营造全社会重视并关心支持宗教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宗教方面法律法规。尽快组织开展全省范围的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针对宗教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使其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三是要构建宗教事务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和社会化管理机制,下大力气加强基层宗教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宗教法治化工作格局。四是多措并举,努力破解重点难点问题。包括切实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三证”(土地证、房产证、消防证)办理难问题,集中开展佛道教有关问题专项治理,着力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

  强化依法办理台资企业事项的政治思维

  胡军代表台盟辽宁省委员会发言

  台资企业在大陆的经济活动作为两岸经济互动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也是政治互动的关键前奏。但我省部分台商反映,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还存在政府不兑现承诺、以权压法,社会治安问题增多干扰企业正常经营,行政部门“吃拿卡要”屡禁不止,货物出入境通关手续繁琐等问题。

  为此,建议各级政府要强化政治思维来依法办理台企相关事项,优化台企发展的法治软环境。一是要搭建涉台部门综合服务平台,统一依法办理台企相关事项工作步调,强化对台工作的政治思维。各级要统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涉台部门,与台盟、台联及台商协会共同搭建涉台综合服务平台,具体落实中央各项对台工作政策,统一受理台商投诉,监督基层政府对台商的依法行政,为台商在辽依法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二是要强化基层政府部门对台工作的政治思维,增强依法服务意识,优化台企投资发展环境。三是要依法行政,推进涉台法律有效落实。全省要积极推进《台商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的落实,推动辽台经济深入互动。

  “将权力关进笼子”但不能懒政怠政

  雷大军代表省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发言

  要保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实现法治辽宁建设,需要从上到下,一以贯之。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现有的行政规章是否存在着“法律打架”,是否符合当前和今后社会生活实际,就成了法治建设大餐中的“头盘”。希望针对现阶段外资企业新情况、新问题,政府应提出新办法、新措施,以迎接辽宁外商投资的新热潮。

  “将权力关进笼子”,强调各级行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依法行政。但是,权力是不会自己走进笼子里的,还需要更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促使其自觉地将“事权”关进“笼子”里。同时要注意,“将权力关进笼子”不等于将应做的工作、应尽的职责、应承担的义务搁置在“抽屉”里,懈政、懒政、怠政。

  要法治不要人治,需要常抓不懈。既要解决部分群众“信官不信法”的旧观念,也要解决部分公务员信奉“英雄造时势”的能臣干吏意识。我们希望新一代懂法、善法的行政人员越来越多。

  为民营经济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单伟代表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发言

  近期我们对民营经济的法制环境进行了调查,其中发现的问题不容忽视。相对集中的问题,一是歧视性执法问题;二是国有企业或政府拖欠债务问题;三是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四是市场秩序混乱问题;五是政策落实方面的问题。

  为此建议:

  一、加大维护司法公正力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规定》,尽快成立落实贯彻这一规定的领导小组,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从根本上根除歧视性执法,下大力气维护司法公正。

  二、建立行政执法第三方参与第三方评估制度。税务、安监、消防、环保等敏感部门的行政执法,应当邀请相关的商会组织参与。同时,政府的行政执法、政策落实等重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应委托商会组织或其他组织进行评估。

  三、成立“清理国企及政府拖欠民企债务委员会”,妥善解决国企和政府拖欠民企债务问题。

  按照职能定位依法履行职能

  安锦香代表致公党辽宁省委员会发言

  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政府与社会、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的关系,不断优化政府的行政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成为加快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

  进入新常态后,政府要做的是如何在新常态中转换视角、转变重心,按照职能定位,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为此建议:

  一、按照顶层设计,统筹建设行政权力构架。立足实际、渐进有序、积极稳慎推进;全面开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清理;从法治的高度优化政府组织机构;加强对地方立法的指导监督,严格控制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调整;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要有时间表和任务书。

  二、建立与行政权力科学运行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加强市级政府的行政立法力量,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普遍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行政权力运行提供全方位服务;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体的行政权力设定和运行的监督体系;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在推行行政职权网上运行的基础上,建立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