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火点达4起 省政府将追责

08.10.2016  13:38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刘桐)根据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今年秋冬季节,我省各市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

  日前,从省环保厅获悉:省政府出台《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全国首个省级秸秆焚烧防控追责管理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将秸秆禁烧工作层层落实到县、乡、村、组,对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等情形及发生火点数量超标的,将予以追责。追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追责的形式包括通报批评,严重可辞职、降职、免职或追究刑责。

  哪些情形将被追责?

  《规定》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包括四个类型18种情况。

  首先是,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制度未建立和落实不到位的9种情况:

  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

  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未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社区及村自治组织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制的;

  未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

  未有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秸秆综合利用率未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的;

  未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

  对上级政府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整改或纠正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违反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其次,对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的4种情况:

  市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

  县(市、区)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乡镇(街道)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

  社区、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第三是,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的4种情况:

  所属行政区域在出现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和省督查发现的火点信息,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市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4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

  县(市、区)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乡镇(街道)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

  社区、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最后,发生秸秆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年底前须淘汰建成区内

  全部10吨以下小锅炉

  今年底前,我省淘汰建成区内全部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实时公布空气质量状况。

  日前,省政府就做好秸秆焚烧管控和秋冬抗霾工作做出部属。

  整治燃煤锅炉及重点大气污染源,确保今年底前淘汰建成区内全部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打击燃煤锅炉、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大气重污染企业违法排放行为。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措施,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

  在管控扬尘污染方面,控制施工场地、道路、企业堆场、港口码头、裸露地面及道路交通扬尘污染。不符合扬尘控制要求的施工场地要立即停工整顿,依法严肃处理。加大城市扬尘治理力度,城区道路加大机械化清扫频次,城市裸露地面要全面实行绿化处理,强化运输车辆的抑尘管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施工场地要立即落实分级预警响应机制,根据预警等级采取停止拆除工程和土石方作业等应急措施,直至全部停工。

  在控制机动车污染方面,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同时加大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的查处力度,严控超标车辆上路行驶。重污染天气情况下,按应急等级采取必要的限行措施,城区禁行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

  华商晨报主任记者刘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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