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赋予省沈抚新区管委会 首批行政职权41项

17.03.2018  17:02

  省政府决定赋予省沈抚新区管委会第一批行政职权41项,涉及投资审批、市场准入、便民服务等领域,对于加快推进省沈抚新区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41项行政职权包括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固定资产项目核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省、市、县不同层级的管理部门,共有行政许可25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10项。

  省编委办组织指导省沈抚新区管委会结合发展实际和承接能力,研究提出赋权需求,并积极与沈阳、抚顺两市和省直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各项行政职权“赋得了、接得住、管得好”,以加快推进省沈抚新区“放管服”改革进程。

  省政府要求,沈阳、抚顺两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主动与省沈抚新区管委会对接,按照“谁赋权、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指导和工作协调,及时处理赋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赋权衔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职权移交工作,对委托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进行调整。省沈抚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及时制定权责清单,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职权规范管理、优化运行。

133项省级行政职权下放至辽宁自贸区各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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