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就《辽宁省定价目录》修订实施答记者问

30.09.2015  07:36

  9月29日,新修订的《辽宁省定价目录》正式向社会公布。省物价局为何要对定价目录进行修订?本报记者就《辽宁省定价目录》修订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情况,采访了省物价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初毅。

  辽宁日报:《辽宁省定价目录》为何要进行修订?

  初毅:现行《辽宁省定价目录》是2003年制定的,在价格改革过程中,虽然陆续放开了一部分省管政府定价事项,但还有很多管理事项仍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亟须修订。

  2014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价格改革,通过了《近期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工作方案》,要求中央和地方启动定价目录修订工作。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精神,缩小政府定价范围,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按照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工作统一部署,省物价局于去年11月启动了《辽宁省定价目录》修订工作。

  辽宁日报:新修订的《辽宁省定价目录》有哪些变化?

  初毅:我们坚持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一律放开交给市场的原则,真放权、放实权,集中放开了一大批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定价事项,实行市场调节。

  修订后的《辽宁省定价目录》,大类由原来20类缩减到8类,项目由原来91项缩减到35项,缩减幅度分别为60%和62%。同时,我们坚持凡是市县政府实施更有效、更为便利的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市县政府管理的原则,在保留的35项政府定价事项中,有21项下放市县管理。

  大幅压减《定价目录》,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赋予各类市场主体定价自主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