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内传信息受贿缘于影响力

04.12.2014  00:03

隋某的亲戚柳某涉嫌犯案,在市看守所内被羁押,隋某就想找个监管单位的内部民警“关照”一下。

做生意的张某与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的民警姜某关系不错,今年六七月间,经人介绍,隋某与张某谈了这件事,请张某委托姜某,把在看守所里“关照”柳某的意思讲了,张某应承下来。

张某还真找了民警姜某,通过张某这个“桥梁”,姜某与柳某的亲属接上了头。监管部门纪律相当严厉,可姜某却违反纪律,确实对在押人员柳某给予了“关照”,隋某一看,张某事办得不错,给了他1万元好处费。

民警姜某违法的事让检察机关获悉,被查处了。张某收受隋某好处费也案发了,9月23日警方电话挂过去了。张某主动到案了,交代了犯罪事实,把赃款1万元上缴。民警姜某则被另案处理。

姜某身为民警,是国家工作人员,可张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这罪名该咋定呢?法律有明文规定,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收取钱财,也是犯罪。

法庭观点出来了,张某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便利条件,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请托人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张某为自首,返还赃款,缴纳罚金,对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结果 今年11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编辑点评看来,影响力是把双刃剑,既有正向效应,也有负向效应。如果凭借影响力干预公正,谋取利益,就真的关乎法律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