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砍伤女院长手 获刑1年半判赔16万

24.10.2015  11:46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汤洋)与医生发生口角,患者于某竟用菜刀砍伤女院长杨某的左手。

近日,于某因故意伤害获刑一年六个月。

口角后用菜刀砍伤女院长

去年12月30日10时许,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菱煤矿职工医院院长办公室里,于某和女院长杨某因解决医患纠纷发生口角,于某用菜刀将杨某的左手砍伤。事发后杨某在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41天。

经鉴定,杨某左手拇指末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上臂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杨某左手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发第二天,于某被刑事拘留。

患者:愿赔偿但没能力

今年6月,此案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于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诉称,因于某的行为致其遭受经济损失,要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307461元。

法院审理时,于某称他是在杨某用电棍打他时,用刀拨挡电棍造成杨某手受伤。他在杨某受伤后,就停止了用刀攻击杨某。“我承认我有罪。”于某表示,对于杨某的诉讼请求,他愿意赔偿合理损失,“但现在没有赔偿能力。”

经查,杨某住院期间共计支出医疗费90255元、鉴定费2470元。在事发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105.53元,护理人员张某是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菱煤矿职工医院职工,事发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4895.61元。

获刑一年六个月 赔偿16万余元

法院认为,于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以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伙食补助费按照每日50元给付141天,伤残赔偿金无法律依据,不予判付,一审认定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6580.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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