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林地被追刑责还得赔钱修复

25.08.2015  10:07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报道 破坏森林,损害环境,不光要被追究刑责,还要承担民事赔偿,修复被破坏的环境。

  近日,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提起首例公益诉讼,要求三名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林木资产损失及土地复垦费共计44万余元。

  检察官表示,公益诉讼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让更多人受益,这也是与其他诉讼最大的区别。

   案例:挖土卖钱破坏植被担刑责还要赔土地复垦费

  2011年,张通父子、王胜(均为化名)三人承包了一处农用土地,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对该农用地进行挖掘取土并销售。

  经鉴定,该土地占地面积24.9亩,在占用林地范围内,原有林地和森林植被遭受严重损坏,已丧失林业种植条件,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

  2013年,张通又承包了附近的农用地,用同样的方法违法进行挖掘取土并销售。

  经鉴定,该农用地占用林业用地面积11.55亩,在占用林地范围内,原有林地和森林植被遭受严重毁坏,已丧失林业种植条件,造成经济损失16万余元。

  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均被沈阳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近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对张通等三人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同时以检察机关名义向三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林木资产损失及土地复垦费共计44万余元。

   解读:公益诉讼和普通的刑事诉讼有何区别?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支爽表示,上述案例是浑南区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和普通的刑事诉讼的区别就在于:可以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被告人对其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进行修复”。

  支爽认为,公益诉讼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相信不久各地检察机关会陆续提出公益诉讼,切实保护公益,维护民生,促进修复公共利益向促进改进社会管理跨越,有效提升监督效果。

   相关法规对污染环境行为符合条件机关可提起诉讼

  今年年初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对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等四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3.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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