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拟废止

28.04.2017  09:47

  4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废止案》的议案,将按照立法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制定,2010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日益变化,特别是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条例》在征缴范围、监督管理、违法情形及处罚幅度等方面与上位法存在抵触和不一致的情况。

  比如,《条例》的征缴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的自由职业者,而《社会保险法》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纳入征缴范围。因此,《条例》未能涵盖上位法规范的内容。

  此外,《条例》的一些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缺乏法律依据。比如,对用人单位没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在数额上与上位法规定不符。对于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而《条例》既未设定对用人单位的相关处罚,且在责任人罚款幅度方面也与上位法不符。

  会议审议认为,目前,国家人社部已先后制发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对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缴纳申报、待遇享受等方面均已作出详细规定。同时,省委、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意见(试行)》,因此,《条例》废止后,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我市实施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完全能够满足相关工作需要。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郭宏颖)

  编辑: zfw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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