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社会团体不得借评比表彰乱收费

24.07.2017  09:26

  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收费标准要公示

  接受捐赠要签订合同禁止变相摊派

  评比活动谁举办谁出钱不可委托盈利机构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李那报道 今后,沈阳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不得强制入会、收取会费,也不得利用评比、评审等方式违规收费。

  日前,沈阳市民政局下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的通知》,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不得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不得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捐、强拉赞助以及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搭车收费。

  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除此之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社会团体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示。

  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对于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除去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及时向全体会员公示会费标准和其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增加财务、收费透明度。

  全国性和省级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其他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必须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举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动地域、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举办项目;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盈利机构主办或承办。
同时,评比达标项目或者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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